一、劳动者技能提升培训补贴
申请条件:
1.劳动者自学或自费参加培训提升技能,并由个人报名参加评价考核,取得《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内本市相关部门核发的相应证书(不含复审换证)。
2.取得《补贴目录》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国家授权的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不含复审换证)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一)本市户籍人员;
(二)持本市有效居住证人员;
(三)本市登记失业人员;
(四)本市正常缴交社会保险费人员;
(五)在本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离校两年未就业实名登记的本市高校毕业生。
3.符合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条件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还可以同时申请一次性500元的生活补贴(含交通费补贴)。但是一次性生活费补贴不可以单独申领,要与技能提升培训补贴一并申领发放。具体条件如下:
(一)广东省内或本市对口帮扶地区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二)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和低保家庭成员;
(三)在本市毕业2年内的“两后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中生、高中生)中的农村学员。
补贴标准:主要与你所获得的证书有关,分为深圳市和广东省两种标准,金额在1000元到元不等。
(一)取得深圳市相关部门核发的证书,按照《补贴目录》内相应证书对应的补贴标准执行。
(二)取得广东省人力资源部门核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能力证书,国家授权的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按广东省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发布的职业技能补贴目录标准执行。
属于深圳市紧缺工种目录范围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在《补贴目录》规定的补贴基础上上浮30%。
申请时限: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提出申请。以证书记载的核发时间为起算时间。
同一劳动者同一年度最多可享受3次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同一工种统一等级的证书只能享受一次技能提升培训补贴。
申请方式:劳动者个人可以登录广东省政务服务网进行实名申请,按系统提示进行办理。
二、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
申请条件:
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一)在我市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的(参保时间计算到申请当月的月底);失业保险关系从市外转入我市的企业职工,其在市外的参保时间可合并计算。
(二)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国家公布的职业(工种)目录范围内的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能类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
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
为确保核发参保职工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工作健康有序进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核发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参保地和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发证地均在市外的;
?参保地在市外、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机构在市内的;
?本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已申领过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的;
?所持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不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或国家技能等级证书目录范围内的;
?弄虚作假,骗取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情形的。
补贴标准:
一般职业(工种)的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000元
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500元
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补贴标准为2000元;
其中,广东省和我市劳动力技能培训已开展的职业(工种)且有明确的补贴标准的,就高执行该补贴标准。
申请时限:企业职工应该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进行申请。
申领方式:劳动者个人登录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按系统提示进行申请补贴。
进入并登陆后,点击【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深圳市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
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补贴标准:2000元
申请对象及条件:
1、在毕业年度(毕业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内,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或开展创业准备的本市高校毕业生;
2、本市高校毕业生并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城乡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
(2)残疾高校毕业生;
(3)在学期间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
民办学校义务教育学位补贴
补贴标准:
小学:每人每年最多7000元(每学期最多3500元);
初中:每人每年最多9000元(每学期最多4500元)。
补贴规则:(实际补贴)
受委托学校的学费收费标准低于补贴标准的,最高补贴额度为其学费收费标准;
受委托学校的学费收费标准高于补贴标准的,补贴额度为补贴标准的最高值。
也就是说,家长实际能补贴多少钱,跟学校学费有关系。
例如:
某民办初中学校一年学费为8000元,低于初中补贴标准,家长可拿到手的补贴为8000元;
若该校一年学费为元,高于初中补贴标准,家长可拿到手的补贴为9000元。
注:住宿、校车、校服等费用不在补贴范围。
具有深圳市学籍,符合《深圳市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位补贴办法》规定条件的深圳市民办学校在校学生,即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深圳市户籍适龄儿童;
(二)享受市政府相关优惠政策人员适龄子女;
(三)非深圳市户籍适龄儿童,其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深圳市户籍或持有具有使用功能的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在我市连续居住满1年、连续参加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满1年),或者学生本人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办发〔2018〕81号)申领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并在有效期内。
在园儿童成长补贴
补贴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
其中1300元(每学期650元)用于抵减符合补贴申领条件的在园儿童缴纳的保教费(未缴纳保教费的在园儿童不予发放):已按学期缴纳保教费的在园儿童,一次性返还给儿童家长;按月缴纳保教费的在园儿童,从收到补贴经费的下个月起抵扣应缴保教费,三个月内抵扣完毕。
剩余200元分两部分使用:
一是用于退还符合补贴申领条件的在园儿童家长已垫付的儿童体检费,退费标准执行市教育局和市卫生健康委的相关规定;
二是幼儿园用于购买儿童读物或玩教具,开展全园教育教学活动。
申请条件:
在深圳市依法设立并达到规范化要求的各类幼儿园就读的中国籍3-6岁儿童,符合本市人口管理政策的大陆地区非深户籍和港澳籍儿童,即可申领补贴,台湾籍在园儿童参照深圳户籍儿童。
申请补贴的在园儿童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深圳户籍在园儿童需持有本市户籍证明,台湾籍儿童参照深圳户籍儿童。
(二)大陆地区非深户籍、港、澳籍在园儿童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至少一方为深圳户籍;
2.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至少一方持有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具有使用功能的深圳居住证;
初创企业补贴
申请对象:已经通过自主创业身份核实的自主创业人员。
申请条件:符合补贴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在本市创办初创企业,自取得商事主体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之日起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本人在其初创企业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除外),可申请初创企业补贴。
提出初创企业补贴申请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初创企业在商事登记成立3年内;
(二)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在毕业5年内;
(三)初创企业实体需正常经营;
(四)除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休学学生;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及留学回国人员;法定劳动年龄港澳居民外,自主创业人员需为深圳户籍。
补贴标准:1万,最高10万
自主创业人员可在初创企业正常经营满6个月以后携带相关资料到注册地所在街道行政服务大厅提出初创企业补贴申请,填写补贴申请表,提交资料
合伙创办企业且符合初创补贴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应一起提出初创补贴申请,可书面委托合伙人或股东之一代为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资料。以同一初创合伙企业提出初创补贴申请的,以受理申请时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人数为准,后续不能再增加其他申请人。
温馨提示:
(一)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首次申请各项创业补贴必须由本人现场提出,并签署诚信申报承诺。
(二)该补贴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已经领取自主创业人员初创企业补贴的创业者不得重复享受,不予追溯补贴差额。
创业场租补贴
补贴类型:
1.自主创业人员可申请租金减免:入驻市区政府部门主办的创业孵化载体。
2.自主创业人员可申请场租补贴:
①入驻经市直部门及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认定或备案的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留学生创业园等;
②除以上两者之外租用经营场地。
补贴项目及标准:500元~1560元/月,持续3年
自主创业人员可在初创企业实际缴纳场租满3个月后,提出首次场租补贴申请,填写补贴申请表,并提交资料:
申请流程:
①申请时申请人携带相关资料到注册地所在街道行政服务大厅提出初创企业场租补贴申请。
②自主创业人员应在首次申请后,每满3个月的次月月底前提出一次场租补贴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