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投靠父母迁入深圳户口的条件及流程

办理条件一、申请人父母双方或一方是本市常住户口居民二、申请人系被投靠人有法定抚养责任的未成年子女(如申请人父母户口均在本市,其未成年兄弟姐妹须一并申请)或以下成年子女:(1)满18周岁不满20周岁,在高中(含中职、中技)或大学(户口未迁入高校集体户)教育阶段在校就读成年子女(2)本省

子女投靠父母迁入深圳户口的条件及流程

  办理条件

  一、申请人父母双方或一方是本市常住户口居民;

  二、申请人系被投靠人有法定抚养责任的未成年子女(如申请人父母户口均在本市,其未成年兄弟姐妹须一并申请)或以下成年子女:

  (1)满18周岁不满20周岁,在高中(含中职、中技)或大学(户口未迁入高校集体户)教育阶段在校就读成年子女;

  (2)本省生源且户口迁往学校的未婚未育应届高校毕业生,毕业后未正式落实接收单位,父母户口已迁至本市的成年子女。

  三、经拟入户地街道计生部门审核符合本市迁户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申请人需先行携带相关资料到拟入户地街道计生部门审核,审核同意后相关计生信息通过深圳市政务资源交换平台流转到我局,不需提供纸质材料);

  四、申请人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

  办理材料

  申请人或被投靠人提供下列材料,并在现场打印的《入户申请审批表》上签名。

  一、户口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1)申请人及随迁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16岁以下自愿提供身份证材料);

  (2)申请人父母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核验原件)。

  注意:

  父母离异,不需提供非法定抚养责任方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父或母(非被投靠人)系国(境)外身份,收取国(境)外身份证明(如港、澳、台居民身份证或护照),证件不是中文签发的,应附有翻译资质机构出具的中文翻译件;

  父或母(非被投靠人)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文书;

  二、《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复印件

  申请人《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核验原件)。如申请人属被投靠人收养子女,参照夫妻投靠随迁收养子女情形提供材料;

  三、申请人父母婚姻法律文书(复印件1份,核验原件)

  被投靠人属离异或再婚的,还须提供历次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调解)书;

  丧偶的,还须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文书;丧偶再婚的,如户口簿不能反映与前配偶夫妻关系,补充提供与前配偶的结婚证或当地公安、民政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

  四、遇有下列情形,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相应材料:

  (1)被投靠人迁入本市不满两周年的,须提供加盖存档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迁入本市的《招调通知书》或《入户介绍信》或《入户申请表》、《计划生育证明》复印件各1份;

  (2)申请人满18周岁不满20周岁,在高中(含中职、中技)或大学(户口未迁入高校集体户)教育阶段在校就读的,参照夫妻投靠随迁成年子女相应情形提供材料;

  (3)申请人属户口已迁往学校的本省生源未婚未育应届高校毕业生的,需提供迁移证或迁移证存根(盖存档单位户口专用章复印件1份)及毕业证、报到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及学校出具的未就业证明;

  (4)申请人属被投靠人收养子女的,参照夫妻投靠随迁收养子女的相应情形提供材料;

  (5)申请人属国外出生的,参照夫妻投靠随迁子女的相应情形提供材料;

  (6)申请人属生父母未登记为合法夫妻关系的非婚生子女的,被投靠人须填写《非婚生育子女情况声明》;

  (7)申请人抚养权发生变更,须提供抚养权变更公证书或法院抚养权变更判决(民事调解)书(复印件1份,核验原件)。

  办理流程

  一、提交申请

  成年申请人或被投靠人携带入户所需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被投靠人户籍地公安分局户政窗口提出随迁申请并现场摄像,符合申请条件、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开具受理回执。

  (1)被投靠人户口属宝安、龙岗两区和龙华新区的,到户籍地派出所;

  (2)户口属龙岗区布吉派出所、罗岗派出所、水径派出所的到布吉户政中心)

  二、公安机关审批

  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根据市政府每年下达的户籍人口机械增长计划,按申请类别、受理时间先后顺序审批(如当年计划执行完毕,顺延至下一年度办理)。如无调查事由,正常政策性随迁申请材料从受理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审结。

  三、到拟入户派出所领取准予迁入证明

  申请人、未成年申请人的法定监护人接到通知后持受理回执、身份证到指定机关领取《准予迁入证明》。

  四、回原籍地迁出户口,办理《户口迁移证》

  在《准予迁入证明》有效期内(40天内有效)回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省内居民已实施户籍迁移一站式办理,户籍迁入信息经审核通过后依托系统实现数据流转,申请人不需返回户籍地办理户口迁出,届时请按短信通知直接前往我市拟入户地公安机关办理入户登记)

  五、到拟入户地派出所落户

  申请人、未成年申请人的法定监护人在《户口迁移证》有效期内,携带身份证、《准予迁入证》(第三联)、《户口迁移证》、办理二代身份证相片回执、一张二代证标准照片等相关材料,到拟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并现场摄像。

  成年申请人和16周岁以上未成年申请人入户须本人办理,居民身份证须一并申请。随迁收养子女、双胞胎子女的,该16岁以下未成年人需到场摄像。提供《户主关于新增户内成员的声明》的,该户户主需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到场确认;

  六、申请人提供的入户申请材料应真实有效。经有关部门查实,存在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材料的,2年内不予受理入户申请;已经入户的,予以注销,退回原籍;涉嫌犯罪的,由受理单位所属分局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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