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户口一次性挂靠到居民家庭户办理指南
1.申报条件
本市市区集体户口(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除外)人员,本人、配偶及子女在市区无合法固定住所,其亲友为本市市区居民家庭户的,经其亲友同意,可申请将户口挂靠至其亲友处(亲友为挂靠户口或亲友户口所在地为集体土地、军产、违章建筑的除外)。集体户口人员迁往亲友处的,一个家庭户内不得超过5人(包括家庭户内已有的非亲属挂靠户口)。由房屋产权人、户主及迁移人同时到场申请办理。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当按规定进行委托。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办理。
2.提交材料:
①迁移人书面申请;
②迁出和迁入地户口薄(原件、复印件);
③迁移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④迁移人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原件、复印件)或未婚证明(民政部门出具);
⑤迁移人(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市内无房证明;
⑥亲属关系证明书(无法取得亲属关系证明则以非亲属登记)。
⑦房屋权属证明;
⑧房屋产权人及户主的同意落户证明及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同意落户证明格式:同意**等*人户口迁入,并允许落户至“按规定可以迁往其它可居住落户地址”为止。签名(盖章)年月日);
⑨其他视情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3.办理程序期限
材料齐全,派出所当场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