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正向金融机构伸出真金白银打造的橄榄枝。4月7日起,多类金融企业落户深圳可享受最高5000万元一次性奖励。此外,增资、并购、购房等可再获补贴,一次性奖励与补贴合计最高可达1.2亿。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印发了最新修订的金融企业支持政策——《深圳市支持金融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并于4月7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5年。原《深圳市扶持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同时废止。
措施共分为六部分、27条,聚焦于金融企业支持政策定位,旨在进一步优化支持方式、拓宽惠及范围,努力为金融企业提供最优惠的政策、最优质的服务、最优良的环境,不断提升金融业发展能级和竞争力。
措施中重点提到对发展金融总部经济、支持金融控股公司聚集发展、支持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落户布局、支持金融企业设立专营机构或专业子公司、规范发展地方金融业态、培育引进创新型金融机构等多项具体举措。
值得关注的是,本次措施扩大了政策覆盖面,将证券资产管理公司、重要金融基础设施纳入金融企业总部范围,最高给予50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及其他支持政策;给予独立基金销售机构最高5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及其他支持政策;将地方金融企业的政策支持范围由原来只有2种业态扩展到全业态,最高给予1000万元增资奖励;将保险企业全国性互联网业务中心纳入支持范围,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等。
落户金融企业总部可享最高5000万一次性奖励
发展金融总部经济,鼓励金融企业总部做大做强,是本次措施聚焦的重要之一,并将证券资产管理公司、重要金融基础设施也一并纳入金融企业总部范围。在深圳新注册设立的金融企业总部,按照实收资本最高给予50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
除一次性落户奖励外,还给予搬迁补贴,单个企业一次性落户奖励与搬迁补贴合计不超过5000万元。
除已获得一次性落户奖励的,针对发展金融总部经济提出五方面奖励措施:
一是增资奖励。针对在在深圳注册设立的相关金融企业总部,已获得一次性落户奖励的,其增资后累计实收资本达到高一级实收资本规模的,补足落户奖励差额部分;针对在深圳注册设立且增资后实收资本达到40亿元以上的相关金融企业总部,其实收资本满足金融监管规定的要求后,因业务发展需要增加的实收资本金部分,最高给予1000万元增资奖励。
二是并购奖励。相关金融企业并购重组深圳市外金融企业,且重组后的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经营活动地在深圳的,按照公司类型和并购交易额,最高给予1000万元并购奖励。
三是购房补贴。在深圳无自有办公用房的金融企业总部,首次购置本部自用办公用房(含本部配套经营用房)的,按购房房价的1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四是租房补贴。在深圳注册设立的金融企业总部,其本部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含本部配套经营用房)的,注册后5年内给予租房补贴,其中前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赁参考价格的30%给予补贴,后2年按房屋租赁参考价格的15%给予补贴。
若入驻经市政府认定的产业基地或金融重点楼宇,前3年内每年按50%,后2年按25%给予补贴。若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价格低于房屋租赁参考价格,则以实际租价为基准,按上述方式和比例给予租房补贴。
另外,措施修订鼓励金融企业开展综合化经营、支持金融控股公司集聚发展的相关条款。
支持金控公司集聚发展
措施中还提到,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且注册地在深圳的金融控股公司,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上述金融控股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金融企业总部中,需有两家或以上不同类型金融企业总部注册地和主要经营活动地在深圳。
已获得上述一次性奖励的金融控股公司,可参照金融企业总部享受除一次性奖励以外的其他支持政策。
新设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最高奖励200万元
措施新修订关于支持金融企业分支机构落户布局、鼓励精细化发展的多项政策,其中尤其提到了对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设立专业子公司等的一次性落户奖励。
一是落户奖励。在深圳新注册设立的相关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给予最高2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
二是购房补贴。在深圳新注册设立的相关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首次购置本部自用办公用房(含本部配套经营用房)的,按购房房价的3%最高给予50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三是租房补贴。在深圳新注册设立的相关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其本部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含本部配套经营用房)的,注册后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赁参考价格的30%给予补贴。对入驻经市政府认定的产业基地或金融重点楼宇的,注册后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赁参考价格的40%给予补贴。
同时,措施还针对支持金融企业设立专营机构或专业子公司设置多项一次性落户奖励。
其一,在深圳新设或新迁入的商业银行专营机构,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或期货公司专业子公司等,按公司类型和实收资本,最高给予5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并参照金融企业企业一级分支机构的购房、租房支持政策。
其二,将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也纳入进支持范围,针对在深圳新设立或新迁入的该类机构,按照实收资本最高给予5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及其他支持政策,并参照执行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的购房、租房支持政策。
措施同时将地方金融组织的政策支持范围由小额贷款公司、交易场所两种业态扩展到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各类交易场所、区域性股权市场等全业态,最高给予1000万元增资奖励;将保险企业全国性互联网业务中心纳入支持范围,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等。
措施提到,有关部门对地方金融组织从事商事登记、资产核销、土地房产抵押及动产和其他权利质押等业务,按照金融机构性质给予同等待遇。
优化多类奖项设置及租房补贴申请标准
近些年,国家、省出台了一系列金融政策新规定,本次措施的制定也保持了一致性,进行了相应修订,特别优化了金融控股公司、金融创新奖相关奖项设置等内容,同时进一步简化了有关金融企业总部全国性产品研发中心、创新实验室等奖励申请要求,细化了金融企业租房补贴等申请标准,服务指向更明确,操作性更强。
其中,对隶属于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企业总部且独立运作、有利于提升深圳金融创新能力的全国性产品研发中心、创新实验室等,其研发的产品、服务在国内同业产生重大示范引领作用的,经市政府批准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隶属于保险公司总部且独立运作、产生的保费收入计入深圳市总部或分支机构的全国性互联网业务中心(含政策发布之前在深注册设立的保险企业全国性互联网业务中心),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新设或新迁入的非金融支付服务机构,最高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
对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创新型网络金融机构、电商机构、互联网金融研发中心等,参照除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以外其他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享受本市相关政策。
对在全国有重要影响、为丰富和完善深圳金融市场体系功能做出特殊贡献的征信、资信评估(评级)、造币、金融押运、金融媒体、保险配套服务等方面专业法人机构,经市政府批准,可参照金融企业总部或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申请除一次性落户奖励以外的其他支持政策。
骗取奖励者5年内不得再申请
此外,措施还修订了相关承诺条款,增加惩戒条款,引导金融企业进一步增强履约意识。
其中,已购买金融总部项目用地的金融企业,不再享受购房、租房补贴;金融企业享受购房补贴的,不再享受租房补贴;金融企业租购市级政府以优惠价格提供的产业及总部用房,不再享受本政策的租购房补贴。
金融企业总部、金融企业设立的各类专业子公司、商业银行专营机构申请金融总部项目用地及本措施规定的奖励、补贴、补助的,应承诺自获取奖励、补贴、补助起15年内不迁离深圳。提前搬迁的,按年度平均分摊追回剩余承诺年度的奖励、补贴、补助及法定利息;提前搬迁后再回迁深圳的,3年内不得申请本措施所规定的奖励、补贴或其他资金资助。
在申请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行贿,骗取奖励、补贴、补助的行为,将追回已获得的奖励、补贴、补助及法定利息,并取消其申请资格,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同时抄报相关监管部门,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在深圳注册设立的金融企业,市级同类型优惠政策不得重复享受。金融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责任主体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期间,依照有关规定不得享受本措施规定的各项资金补贴和扶持措施。
进一步完善金融支持政策体系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局长何杰在4月8日举行的深圳市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上谈到,一直以来,深圳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金融业发展,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推动金融业高质量发展。
在深圳经济社会发展中,金融发挥了重要支撑作用,支柱型产业地位越发凸显。2021年,深圳金融业增加值4738.8亿元,占GDP比重15.4%;实现税收1662亿元,占全市总税收的24%,继续稳居各行业首位,在最新一期全球金融中心指数(GFCI31)中,深圳位列全球第十。
2003年,深圳市率先出台《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及配套实施细则,并先后于2006年、2009年、2013年、2017年、2018年数次修订政策,不断优化支持方式、拓宽惠及范围,全方位构筑政策支持体系,有力促进了金融业健康成长。
针对深圳市现行政策26号文存在的覆盖范围有待拓展、政策可操作性有待增强、某些条款与金融业发展现状及其他相关政策不相匹配等问题,深圳市进一步修订政策措施,并于日前审议通过《深圳市支持金融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本措施已于2022年4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本文源自财联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