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泰科小编了解到2021年深圳南山区重点金融类企业落户资助申报,是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在南山区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重点企业(金融类),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受理时间是2021年9月6日9:00至2021年9月24日18:00,以下是华夏泰科(专业政策咨询、政策补贴申报)小编带来的2021年深圳南山区重点金融类企业落户资助申报条件及流程,希望有所帮助。
一、2021年深圳南山区重点金融类企业落户资助申报
(一)金融企业总部,按照实缴注册资本1%,给予不超过5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经区政府认定的重大引进项目,给予不超过5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国有银行、政策性银行及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民营银行等分行给予600万元一次性奖励,证券公司及保险公司的市级分公司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他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国有银行、政策性银行及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专营机构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民营银行等专营机构给予600万元一次性奖励;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实缴资本3亿元(含)以上的,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3亿元以下的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财务公司或村镇银行,按市有关部门资助标准的100%给予奖励。
(四)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等全国性金融行业协会备案的基金资产管理公司、基金销售公司、期货资产管理公司、期货风险管理公司以及业务外包服务等专业子公司,按市有关部门资助标准的100%给予奖励。
(五)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全国性保险经纪、保险公估、保险代理和保险销售公司(含网络销售、电话销售),按市有关部门资助标准的100%给予奖励。
(六)以公司制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达5亿元及以上的,按照实缴注册资本2‰,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以有限合伙制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实际募集资金达10亿元及以上的,按照实缴募集资金2‰,对其委托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七)金融企业因业务发展增加实收资本的,按照该类型机构奖励标准补足落户奖励差额部分。
(八)本项目不受南山区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款“每家单位同一年度获得的资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形成的区级地方财力贡献”限制。
二、2021年深圳南山区重点金融类企业落户资助申报条件
本项目扶持范围不含注册地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企业,但经区受理领导小组同意,对辖区经济发展有重要支撑作用的金融机构总部、一级分支机构及商业银行专营机构除外。
(一)申请企业需同时符合以下情况:
1.在南山辖区内登记注册并属于本规程第三条中所列机构类型;
2.以申报日期为界,在南山区注册经营不满36个月或迁入南山区不满36个月;
3.税务登记地在南山区并在南山区汇总或部分汇总纳税;
4.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
5.应积极配合区委、区政府相关工作。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三年内在税收、安全生产、环保、劳动等方面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2.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况;
3.近三年内申请单位以及单位法人存在违规申报使用政府资金、商业贿赂、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况的;
4.提出资助申请后,将企业注册地搬离南山和未按规定提交统计报表、在南山区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填报相关数据的;
5.已获市政府用地出让政策扶持的企业不再安排落户资助扶持。
三、2021年深圳南山区重点金融类企业落户资助申报流程
(一)申请单位按照相关政策要求提出资助申请,并按要求将有关材料递交区服务窗口;
(二)区服务部门统一受理单位申请,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性审核;
(三)各资金主管部门对申请项目进行核准或组织评审,并编制项目资助计划;
(四)区财政局对资金主管部门的项目资助计划进行复核,区统计局对申报企业在地统计开展情况进行核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对申报企业注册地情况进行核查;
(五)区企业服务中心将各资金主管部门项目资助计划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满,无有效投诉的项目资助计划,提交领导小组会议进行审议;
(六)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对各资金主管部门提交的专项资金项目资助计划进行审定;
(七)各资金主管部门依据领导小组会议要求,会同区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下达资金计划;
(八)区财政部门及时安排资金,各资金主管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四、2021年深圳南山区重点金融类企业落户资助申报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
(二)新版“三证合一”营业执照。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四)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上一年度纳税证明。
(五)注册资金验资报告。
(六)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省市金融工作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法人许可证或业务许可证明的复印件。
(七)审核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