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科技干部局:
按照一九八五年七月五日精神,现将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落户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一下:
一、博士后流动期间,在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建站企业落常住户口。各地公安部门凭国家科委科技干部局介绍信,为博士后办理户口迁出和落户手续。
博士后如系刚毕业的留学生,则凭国家科委科技干部局的介绍信办理落户手续。
二、博士后流动期间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子可以随博士后一起流动。建站企业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凭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干部局的介绍信,办理暂住户手续。同时,建站企业应向博士后配调和子女原户口所年地的公安部门出具证明,说明情况。
三、博士后年第一个站工作期满,流动至到第二个站时,本入及配偶和子女的户口手续仍按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办理。
四、博士后流动期满部署固定工作后,当地公安部门凭国家科委科技干部局的介绍信,为其本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办理户口迁出和落城镇常住户口手续。
五、博士后流动至第二个站或流动期满部署固定工作后,博士后及其配偶、子女应及时到原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和注销暂住户口。
发布者:ws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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