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经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确认出入站的博士后,在我市定居、工作的,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申请入户。
需审核的证明资料: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现场填写的个人入户声明书。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介绍信(复印件由组织或人社部门盖公章确认有效)。我市接收单位证明。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婚姻证明。住房证明
申请落户到家庭户:
落户至自有住房的,提供住房产权证明。
落户至申请人父母亲名下房产的,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住房证明及父母亲住房产权证明。
申请落户到集体户:
落户至工作单位或工作地镇区人才公共户或工作地属地居委会集体户的,提供拟落户集体户户主首页、住房证明。
如何搭户?
没有自有住房但需申请在工作地亲友搭户的,应先与被搭户房产所有人(含产权共有人)亲临到房产所在地公安窗口签订《同意搭户声明书》,并提供住房证明;被搭户人应出具拟与户口登记地址一致的房屋产权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如何随迁?
有配偶随迁的,提供结婚证、配偶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子女随迁的,提供小孩及其父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小孩父母亲结婚证或离婚证、离婚协议,小孩《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证》);成年未婚就读子女随迁的,还应提供学籍证明和未婚声明。有父母亲随迁的,提供父母亲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夫妻双方已离婚且有小孩随迁的,还需提供小孩抚养权归属于申请人的离婚协议或《同意子女户口随非抚养权方迁移声明书》。
受理窗口:
申请人带齐相关证明材料,到拟入户镇区公安机关户政窗口提交申请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