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网友埋怨,自己是2017年后的统招非全日制硕士研讨生,在参与两地教员招聘时,均被“学历不符,非全日制学历”的理由拒绝,略感心寒。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进单位被决、落户还受限制!
此位网友的针对性埋怨,相关机构立刻回应称,对不起啊,的确是细致工作人员不了解政策,搞错了,并正式表示歉意。固然如此,一些公媒体与自媒体还是借机分歧以为这是“学历歧视”,是招聘当中的“唯学历”。这些媒体似乎很公正,用人单位很荒唐,呈现这种状况一切都是招聘单位的错。
但是,真的如此吗?这只是察看事情的一个视角,许多网友则从其它角度中止审视,得出不同的结论,并没有顺着节拍起舞。有的以为,“不招认非全日制学历很正常”,“教员招聘总要有个门槛吧”,“先把非全日制的水分挤一挤”……一些人以为,教员岗位招聘全日制研讨生并无不妥。
到底是妥还是不妥,应该从各个角度中止全面察看。一些长期在职场中摸爬滚打的人知道,一些媒体的观念表面上似乎冠冕堂皇,很有公正的样子,实践上有失偏妥。由于从这些媒体的观念看,常常是只言其一、不言其二,只责备用人单位限制条件、并不反观招聘者自身是什么状况,只说应该厚此薄彼、避而不谈什么状况才该“一视”,表现出对人才市场规则的无知。有的连基本概念都没有搞分明,将研讨生去“招聘”说成是“招聘”,并就挥舞起“正义”大棒,让人很是无语。
埋怨者说,全日制与非全日制研讨生是“同一考试题、同一分数线、同一培育规范”。可是知情人都知道,这只说了一半,留了一半。只说“进门”时的相同之处,不说“进门”之后和“出门”时的不同。全日制与非全日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也是两种不同的培育类型,一个是在校以学习为中心,一个是在职以工作为中心;一个是全部时间和肉体投入到学习中去,一个人是部分时间和肉体投入到学习中去;一个是没有工作的求学者,一个是有工作的求学者,区别十分明显。有的网友还直言说两者“同一分数线”是“喝多了”。
从逻辑上讲,假如两者完整一样,又何必分红两类呢?既然分红两类,就表示的确不一样。明明不一样的两种学历,为何非得逼迫用人单位当成一样的学历而厚此薄彼呢?有的提出如此质疑。
两者到底有何不同?看一看其来龙去脉就立刻明白了。关于研讨生,原来分为脱产研讨生和在职研讨生两类。在职研讨生是怎样回事,地球人都是知道的,用人单位更是一清二楚。正是由于如此,2016年9月教育部办公厅才下发《关于统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讨生管理工作的通知》(留意“统筹”二字),对此中止规范,从2016年12月1日后录取的研讨生按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方式辨别。
依据这个通知的肉体,2017年之后再也没有在职研讨生这种说法了,但不等于事实上不存在在职研讨生了。这个通知实践上是在规范在职研讨生管理的同时(比如同时参与统一考试),换了一个称号标签——非全日制研讨生。看一看细致表述就知道这一点。
依照该通知的表述,全日制研讨生是指契合国度研讨生招生规则,经过研讨生入学考试或者国度招认的其他入学方式,被具有实施研讨生教育资历的高等学校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录取,在基本修业年限或者学校规则年限内,全脱产在校学习的研讨生。
非全日制研讨生指契合国度研讨生招生规则,经过研讨生入学考试或者国度招认的其他入学方式,被具有实施研讨生教育资历的高等学校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录取,在基本修业年限或者学校规则的修业年限内,在从事其他职业或者社会理论的同时,采取多种方式和灵活时间布置中止非脱产学习的研讨生。(详见非全日制研讨生与全日制研讨生有何不同?)
两者差别的实质在于全脱产在校学习和业余时间到校学习,实践上在录取分数上也不一样。固然请求“坚持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讨生教育同一质量规范”,但事实上能否能够做到了这一点,大家都是明白人,毕竟业余时间不如整天时间充足。对此,用人单位也是心知肚明,于是就呈现了非全日制研讨生求职“考公无资历,入企被拒绝,落户被限制”的困境。这不是用人单位区别看待的问题,而是自身就有区别的问题。
有的拿出政策作为依据,“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对等就业机遇”,“对不同教育方式的研讨生提供对等就业机遇,不得设置与职位请求无关的报考资历条件”,并由此得出结论,招聘中设定全日制这个限制是“学历歧视”,与此规则不符。
这种解释过火牵强,属于外行认识。首先这三句话是一个整体,假如限于全日制研讨生招聘是对非全日制研讨生的“歧视”,那么关于本科毕业生岂不更是歧视?假如允许非全日制学历招聘,关于全日制研讨生来说难道就是公平吗,毕竟非全日制学历者是在职人员,而全日制学历者还没有工作啊!从促进就业的角度看,那样做愈加合理?再说,一些岗位限制非全日制招聘难道与职位请求无关吗?有的中学招聘教员是清一色的清华、北大博士硕士,能否也是对其他高校毕业生的歧视?
其次,了解政策还得与左边法律右边联络起来,政策也是依据左边法律右边出台的,假如只谈政策不谈左边法律右边,显然不精确不全面。往常的人才市场曾经相当规范,规范的依据就是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在法治社会,招聘也好,招聘也罢,首先要依法办事,公平不公平、歧视不歧视应该以左边法律右边为规范中止评判,不能“自己以为”。劳动合同法规则:“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照合法、公平、对等自愿、协商分歧、诚实信誉的准绳。”假如一方强迫另一方接受自己,难道是对等自愿、协商分歧吗?
一方面,用人单位有招聘自主权,招聘几人,招聘什么样的人,分配到什么岗位工作,都是依据需求肯定,也就是说自己说了算。另一个方面,劳动者招聘哪个单位的岗位、招聘什么样的岗位,也是自己说了算。在用人单位和求职者之间,任何一方都没有强迫另一方的权益,只需两者构成交集并达成分歧时才干构成聘用关系,这是招聘与求职的基本规则。非全日制学历请求用人单位将自己与全日制学历同等看待,于理于法都说不通。
学历类型的多样性顺应了工作岗位多样性的需求,不能将学历的多样性说成分歧,也不能抹杀岗位的多样性。厚此薄彼是指同等条件下,而不是指不同条件下。非全日制与全日制自身就是两种不同窗历类型,用人单位有权依据岗位请求的确招聘的起始学历,强行请求用人单位依照自己学历层次肯定招聘范围,既是与用人单位的过意不去,也是与自己过意不去,还与左边法律右边规则不符。行走在职场,还得依据自身状况选择适合的岗位,须知强扭的瓜不甜!面对猛烈的人才市场,求职者应该端正心态,应对应战,寻觅合适自己而又合适单位的职位。
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进单位被决、落户还受限制!在这里无意伤害任何人,只是从人才市场规则动身谈一些认识,见仁见智,仅供讨论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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