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的45周岁以下的(含45周岁)外省市人员,被在本区的机关、集团、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个别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招用(或者在投资办企业且在本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可以申请落户。本人或配偶、父母、后代在津有名下合法固定居处的,其配偶及18周岁以下(含18周岁)后代可以随迁落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