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博士后进站、出站落户
办理机构
天津市公安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
办理程序
一、受理条件:
符合博士后进站、出站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在本人或直系亲属在津名下合法产权住房落户或具备落户条件的人才公寓落户。
需要说明的问题:
1、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包括:能够明确证明亲属关系的《居民户口簿》、档案材料等;
2、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但该房屋具备落户条件的,须提交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博士后出站人员的配偶或符合我市“子女投靠父母”落户政策的子女可以随迁;
4、办理落户手续时,须本人及相关人员到公安机关办理;
5、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公婆、岳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6、此项业务办理为市局事权,由市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受理,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二、申请人须出具的证件证明:
1、受理户口告知单(由受理公安机关向群众提供);
2、承诺授权书(由受理公安机关向群众提供);
3、《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天津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开具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进出站落户介绍信》原件及复印件;
6、《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7、申请在本人或直系亲属名下合法产权住房落户的,须提交《不动产权证》及亲属关系证明材料;申请在人才公寓落户的,提交单位出具的分配人才公寓住房手续;
8、有配偶或子女随迁的,按照我市“投靠配偶”或“子女投靠父母”落户政策提交相关材料。
三、受理审批:
由天津市公安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进行受理,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总队长审批。
四、领取材料:
从天津市公安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领取《登记户口通知书》或《准予迁入证明》,到所属区县分局户政大厅办理落户手续。
办理依据
关于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