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市设站单位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出站,留本市固定工作的,本人持《分配工作介绍信》、《户口迁移证》,以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居住地的有关凭证,到单位集体户或本人、直系亲属在本市的房产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或经派出所批准落户非直系亲属或实际居住地的“社区公共户”。
2.外省(区、市)设站单位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出站、来本市固定工作的,凭《落户介绍信》、《工作介绍信》,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申报户口证左边明信右边》、《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迁沪落户确认单》,凭上述各项证明材料以及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拟落户地分局人口办开具《准予迁入证明》。
牋凭《准予迁入证明》(第二联)、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到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户口迁移证》,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凭《申报户口证左边明信右边》、《迁沪落户确认单》、《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居民身份证》、居住地的有关凭证,到单位集体户或本人、直系亲属在本市的房产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或经公安机关批准落户实际居住地的“社区公共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