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按人才引进落户就可以了,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办理程序:
(一)单位申请
人才引进单位应持以下材料,根据职责分工分别向市或区人社部门申请:
1.人才引进报告(包括单位基本情况、拟引进人员基本情况、单位考察意见等),初次办理的单位应持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照进行人才引进单位登记备案;
2.填写完备的《流动调配登记表》一式两份;
3.拟引进人员人事(职工)档案(有档案管理权限的单位提供);
4.符合落户条件所对应的学历、学位、职称、职业资格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相关证书档案材料不全的,应提交原发证机关或具备资质的验证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
5.劳动(聘用)合同及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另外,配偶随调随迁的,须出具结婚证,有工作单位的须同时提供配偶接收单位劳动(聘用)合同及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无工作单位的须提供失业证或有效的无业证明。子女随迁的,未成年子女须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户籍材料,成年未婚子女须出具户籍材料及未婚声明。配偶子女不随调随迁的,由拟引进人员出具书面申请。
(二)审核
1.受理。市、区人社局设置人才引进窗口,受理人才引进单位提报的引进材料,即时反馈是否符合调动落户基本条件,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等相关事宜。
2.初审。调动材料齐备后,市人社局职能处室、区人社局分别通过办公会、专题会等形式,对人才引进材料进行初审,初审时限不超过7个工作日。
3.核准。调动材料初审合格后,报市人社局核准,核准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三)办理
市人社局对同意调动的人员统一出具人员商调信等调动材料,对需落户的人员向公安部门统一出具《调动人员落户登记表》,并将《青岛市引进人才基本信息表》报送市公安部门备案。
引进人员持《调动人员落户登记表》及相关户籍材料到拟落户地公安分局办理准迁手续,其中有合法固定住所的须在本人合法固定住所落户,落户集体户的须向公安部门提供个人无房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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