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科技干部局(处):
按照1985年7月5日《国务院批转国家科委、教育部、中国科学院关于试办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包括农村户口,以及城市户口的未就业子女,以下同)落户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博士后流动期间,在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站)建站单位落长住户口。各地公安部门凭国家科委科技干部局介绍信为博士后办理户口迁出和落户手续。
博士后如系刚毕业留学生,则凭国家科委科技干部局的介绍信办理落户手续。
二、博士后流动期间,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博士后一起流动。建站单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凭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干部局(处)的介绍信,办理暂住户口手续。同时,建站单位应向博士后配偶和子女原户口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出具证明,说明情况。
三、博士后在第一个站工作期满,流动到第二个站时,本人及配偶和子女的户口手续仍按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办理。
四、博士后流动期满安排固定工作后,当地公安部门凭国家科委科技干部局的介绍信,为其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办理户口迁出和落城镇常住户口手续。
五、博士后流动到第二个站或流动期满安排固定工作后,博士后及其配偶、子女应及时到原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和注销暂住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