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恋中的情侣们,
总是会许下浪漫的山盟海誓
来证明自己对爱情的坚贞。
如今,除了许下诺言,
还有人会通过
签署“落户协议”来巩固爱情。
白女士和胡先生曾是一对令人羡煞的校园情侣。白女士学习成绩优异,博士毕业后继续攻读博士后。胡先生则选择了硕士毕业后留京工作。很快,二人登记结婚,组建了小家庭。婚后第二年,白女士博士后出站,同时得到了一份“福利”——不仅白女士本人可以落户北京,作为配偶的胡先生也可以随之落户。谁知,这本是皆大欢喜的一桩乐事,却成为二人矛盾的导火索。
原来,胡先生本来也有机会拿到北京户口,但是为家庭大局考虑,既然妻子以后能落户,自己就负责赚钱养家好了。于是,胡先生转而选择了一家高薪企业,放弃了落户的机会。白女士却认为,胡先生并没有充分重视自己为其落户作出的努力,于是二人大吵一架。
最后,白女士提出,如果想让这个家庭继续走下去,需要胡先生给出一个承诺。于是,白女士拿出了写好的“落户协议”,内容为:胡先生随白女士博士后出站落户北京,如果双方离婚,胡先生给白女士补偿款1000万元。本协议负有法律效力。
胡先生为了缓解家庭矛盾,匆匆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可最终,二人因为常年积压的矛盾,选择到法院诉讼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份“落户协议”属于关于经济补偿的约定,从其签订过程及协议内容看,既非双方对夫妻财产的约定情形,也非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因此白女士主张依此处理夫妻财产分割,无法律依据,驳回了该项诉讼请求。
虽然协议无效,但法院判决二人离婚,男方每月应支付抚养费5000元。
王某与张某于1997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因夫妻感情不和,双方于2020年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有的房产等归女儿所有。2021年1月,王某起诉至法院称,《离婚协议》系其因重大误解所签,且房产尚未过户给女儿,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处理的约定,重新分割夫妻财产。
经审理认为,王某与张某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时,双方自愿约定将共有的房产赠与女儿,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处分的约定与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等条款构成离婚协议的整体,其中各个条款彼此相关,相辅相成。在双方离婚已成事实的情况下,王某又对赠与女儿房产问题反悔,其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离婚协议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合同,其中关于财产分割的内容是对夫妻财产的约定,具有强烈的人身关系属性,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房产是夫妻对共同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不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且具有保护、照顾未成年子女利益的目的。如果当事人要求撤销离婚协议,应当举证证明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应予撤销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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