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纠纷案例:户口在内就一定可以分到公房动迁款?

征收补偿利益的分割是房屋动迁案件中最为复杂的部分,不仅需要于法有据,还需要尽量做到于情合理。把握法院对于征收补偿利益分割的裁判原则,更好地为客户争取合法利益,是律师需要不断学习和努力的方向。【案情介绍】上海市某区的郑氏夫妇上个世纪60年代获配了一套公房(以下简称“涉案房屋”

拆迁纠纷案例:户口在内就一定可以分到公房动迁款?

  征收补偿利益的分割是房屋动迁案件中最为复杂的部分,不仅需要于法有据,还需要尽量做到于情合理。把握法院对于征收补偿利益分割的裁判原则,更好地为客户争取合法利益,是律师需要不断学习和努力的方向。

  【案情介绍】

  上海市某区的郑氏夫妇上个世纪60年代获配了一套公房(以下简称“涉案房屋”),他们和四个子女郑一、郑二、郑三、郑四居住在涉案房屋内。

  郑一的女儿郑小一出生并落户在涉案房屋内。1995年,因居住困难,郑一通过中介公司另行购置了某公房居住。1999年,郑一与妻子离婚,郑小一被法院判给妻子抚养,郑一购置的公房归郑一所有,郑一给妻子货币补偿。郑一后来和第二任妻子潘某结婚,潘某户籍落在了涉案房屋内,但其并未在此实际居住。

  郑二上个世纪80年代外出工作,在外地结婚并生育了孩子郑小二。郑二后来不幸去世,郑母作为郑小二的监护人将郑小二接到涉案房屋居住并落户。2005年,郑小二在上海某区购买了房屋A后,和奶奶郑母一起搬到A房屋居住,涉案房屋便被郑母出租并收取租金。后来郑小二结婚,其妻子王某和儿子郑小小的户口均落在涉案房屋内。

  郑三和郑四在结婚后先后搬出涉案房屋居住,而且都获得了福利分房。

  2017年9月,郑母作为承租人和征收方签署了征收补偿协议,选择了货币安置补偿,共获得补偿款500余万元。因家庭内部未就补偿款分配达成一致,2018年1月,郑一和妻子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郑三、郑四都获得过福利分房,郑小二一家有房,均不应获得动迁补偿款,郑一和妻子户口在涉案房屋内,应获得动迁补偿款。郑小一得知父亲起诉后,认为自己是涉案房屋同住人,也应分得补偿款,申请作为原告,参加了诉讼。

  2018年2月,郑母、郑三、郑四、郑小二一家签署了《家庭协议》一份,一致同意由郑母对征收补偿款500余万元进行分配,分配方案为郑母、郑一、郑三、郑四和郑小二各得100万元,余款归郑母。2018年3月,郑母去世。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的公租房政策系为保障公民基本生活居住而出台。公房被征收后发放的补偿款原则上应用于安置对房屋享有居住权益的人员,非公房原始受配人且对房屋无居住需求的、属于公房原始受配人但此后因单位分配、拆迁安置等享受其他福利的、居住问题已通过其他途径比如婚姻的缔结或解除等得到解决的人员不在被安置之列——无论其是否属于户籍在册人员。根据该原则以及征收方的陈述可知,对郑母一户安置利益的认定应以居住权益为标准而非户籍,与系争房屋居住权益最具有紧密联系的为涉案房屋的原始受配人即郑母及其四名子女,该五人中,郑母的权益得到了全体原被告的一致确认,且其死亡时间晚于征收补偿协议签订日,故对郑母的受安置资格可予以认定;郑一名下虽有房产,但将与该房产有关的各类证据之证明效力进行比较后,本院认为尚无充分证据可证实该房产的取得过程中必然含有政策性住房福利因素,况且根据系争房屋的面积与户内人数,郑一在结婚后另择住处系改善居住条件的合理行为,不能视为对系争房屋居住权益的放弃,故其仍有权通过本次征收获得安置;郑二虽已死亡,但其子郑小二得以迁入户籍并入住涉案房屋是基于政策以及郑二的原始受配人地位,在当时显然也得到了其他家族成员的认同,而在分房福利、居住问题方面郑小二又与郑一类似,故其同样有权获得安置;郑三、郑四虽同为原始受配人,但其自认多年前已基于婚姻迁离涉案房屋且其通过其他途径获取了单位分房福利,不应在本次征收中再享有安置利益。至于其他人,本院认为,从家庭成员的辈分与血缘关系分析,郑小一、潘某、王某、郑小小显然不可能是系争房屋的原始受配人,他们得以落户系基于其与原始受配人之间的亲属关系,即使上述四人的居住问题必须得到解决,亦应由有权分得安置利益的原始受配人负责而不应独立提出主张,否则将侵占其他受安置人的份额。本次诉讼中,有权获得安置的郑一、郑小二与其各自的家人立场一致,故如其有安置潘某、王某、郑小小意愿,可通过家庭内部解决,本院不再对上述三人作单独安置。郑小一的抚养权由法院判决给其母,而其母离婚后的居住问题已通过其与郑一的诉讼得到经济补偿的方式解决,在无证据证实其母离婚后仍对公房享有居住权的情形下,郑小一的居住问题应由其母负责解决而不是在本次征收中获得安置——无论其是否曾在房屋内有过居住经历,况且目前郑小一已通过婚姻另组家庭,其居住权益与公房不再具有紧密关联,故对其要求单独安置的诉请不予支持。综上,本院确认可取得安置利益的为郑母、郑一和郑小二三方,既然如此,郑母与一众被告在未经郑一同意的情形下根据协议私分安置货币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对郑一要求重新分割征收利益的诉请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由郑母、郑一和郑小二分得货币安置补偿款。

  【律师感言】

  征收补偿利益的分割是房屋动迁案件中最为复杂的部分,不仅需要于法有据,还需要尽量做到于情合理。把握法院对于征收补偿利益分割的裁判原则,更好地为客户争取合法利益,是律师需要不断学习和努力的方向。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周宇龙律师团队提醒您,动迁款分割案件复杂繁琐,遇到纠纷时,可以咨询专业律师,以便更好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文案:曹凯

  编辑:丁金金

  审核:李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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