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9-2810:50:21作者:王旭来源:东方网选稿:单冉
根据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执行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的若干规定(沪公发[2013]166号)有关夫妻投靠类政策的规定如下:
(一)本市支内、知青人员及其生育的子女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在本市户口登记满5年)婚姻登记满5年的,可以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与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少数民族、华侨人员(在本市户口登记满7年)婚姻登记满7年的,可以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结婚后,本市一方死亡的,其与本市一方生育的子女已有本市户籍,外省市人员未再婚、实际生活基础在本市、外省市无子女的;或外省市有子女但均已成年,其具有本市户籍的子女尚未成年的,可参照“沪府〔2009〕70号”夫妻投靠第(一)项规定在本市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沪府〔2009〕70号”夫妻投靠第(一)项为外省市人员(指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下同)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10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10年、年满35周岁,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也就是说,丈夫去世之后,配偶是否能够落户主要看是否有生育子女。有子女的又可以分为几种不同的情况,如果有且只有在上海生育的子女,且未再婚、生活在本市,抑或在本市的子女还未成年的可以落户上海,其他情况则不能落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