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人社通告〔2019〕6号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规〔2018〕30号)的规定,结合广州市产业发展状况,我们草拟了《广州市引进技术技能人才职业目录(2019年)(公开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
2019年4月17日至4月27日(10天)。
二、意见反馈途径
(一)信函:广州市连新路43号(邮政编码:),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市场处“引进技术技能人才职业目录”征求意见。
(二)电子邮件:。
附件:广州市引进技术技能人才职业目录(2019年)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4月17日
附件:
广州市引进技术技能人才职业目录(2019年)(公开征求意见稿)
一、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一)准入类
法律职业资格、中国委托公证人资格(香港、澳门)、注册会计师、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民用核设施操纵人员资格、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注册建筑师、监理工程师、房地产估价师、造价工程师、注册城乡规划师、建造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环保工程师、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注册冶金工程师、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注册机械工程师、注册验船师、船员资格(含船员、渔业船员)、拍卖师、注册设备监理师、注册计量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药师、注册测绘师、航空人员资格(空勤人员、地面人员、民用航空器外国驾驶员、领航员、飞行通信员、民用航空电信人员、航行情报人员、气象人员)、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
(二)水平评价类(非助理级)
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资产评估师、土地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税务师、证券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翻译专业资格
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
(一)高级工/三级
焊工(含电焊工、气焊工、化工检修焊工)、轨道列车司机(含动车组司机、电力机车司机、内燃机车司机、城市轨道列车司机)、锅炉设备检修工、变电设备检修工、工程机械维修工、起重装卸机械操作工(含天车工、电动装卸机械司机、内燃装卸机械司机)、水生产处理工、工业废水处理工、工业废气治理工、液晶显示器件制造工、半导体芯片制造工、半导体分立器件和集成电路装调工、变压器互感器制造工、高低压电器及成套设备装配工、模具工、铸造工、锻造工、金属热处理工(含热处理工)、车工(含数控车工)、铣工(含数控铣工、数控铣床操作工)、钳工(含装配钳工、工具钳工、机修钳工、制剂药品生产车间维修工、电动装卸机械修理工、内燃装卸机械修理工、化工检修钳工)、磨工、冲压工(含冷作钣金工、冷作工、船舶钣金工、化工检修铆工)、电切削工、中药炮制工、制冷工、手工木工(含精细木工)、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民航乘务员、机场运行指挥员
(二)技师/二级
上述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第(一)项的目录以及有害生物防制员、药物制剂工、广电和通信设备电子装接工、广电和通信设备调试工、消防员、森林消防员、应急救援员
(三)高级技师/一级
上述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第(一)、(二)项的目录以及电梯安装维修工、制冷空调系统安装维修工、桥隧工、防水工、电线电缆制造工、电子产品制版工、印制电路制作工
三、产业发展急需的行业紧缺工种
动车组机械师、车站值班员(含助理值班员)、客车检车员、货车检车员、接触网工(城轨接触网检修工)、信号工、铁路通信工、铁路线路工、大型线路机械司机、轨道车司机、接触网作业车司机、大型养路机械司机、信号设备组调工、动车组维修师、车站调度员、机车调度员、航空安全员、飞机驾驶员、飞行机械员、飞行签派员、飞机维修员。
四、其他说明
(一)本职业目录将根据本市产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二)准入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以及产业发展急需行业紧缺工种中的航空人员资格,主要指取得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颁发的执照;技能人员职业资格中的民航乘务员、机场运行指挥员,主要指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中的资格名称;行业紧缺工种中的铁路、轨道交通、航空等行业相关证书,分别由广铁集团、广州地铁集团、南航集团等行业龙头企业负责证书认证和鉴定。
(三)新的入户政策设立过渡期,具体过渡期办法如下:
(1)《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穗府办规〔2018〕30号)印发实施(2019年1月9日)后,符合办法规定的年龄的,按新办法办理入户;
(2)在本职业目录颁布前已取得高级技师或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以及在本职业目录颁布前已取得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符合《广州市紧缺工种(职业)目录(2018年)》的人员,可按原《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穗府〔2014〕10号)以及《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穗发改人口〔2014〕10号)相关规定办理入户;
(3)过渡期时间自本目录印发实施之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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