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承租人去世,非本市户籍的同住配偶能继续承租吗?

公房原承租人去世后共同居住的配偶户籍在外地房屋内没有其他本市户籍人口公房管理单位将房屋收回,是否合法?原承租人家属的居住权如何保障?基本案情多年前公司分配给常先生一套公房作为公房承租人常先生与妻儿共同居住在这套公房内常先生

公房承租人去世,非本市户籍的同住配偶能继续承租吗?

  公房原承租人去世后

  共同居住的配偶户籍在外地

  房屋内没有其他本市户籍人口

  公房管理单位将房屋收回,是否合法?

  原承租人家属的居住权如何保障?

  基本案情

  多年前

  公司分配给常先生一套公房

  作为公房承租人

  常先生与妻儿共同居住在这套公房内

  常先生去世后

  由于其妻儿的户籍均在外地

  房屋中没有其他本市户籍人口

  于是公司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

  变更房屋承租人,将房屋收回

  母子二人认为

  原承租人的家属尚居住在房屋内

  不应变更承租人

  遂向法院起诉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一审判决

  撤销公司变更房屋承租人的行为

  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判决

  本案焦点

  公房原承租人去世,同住配偶户籍不在本市能继续承租吗?

  法院认为,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常先生是公房原承租人,常先生去世后,其妻虽在本市无常住户籍,但是在房屋内实际居住生活多年,具备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资格。公司擅自变更承租人,侵犯了常先生妻子对房屋的合法权利,因此法院判决撤销公司变更房屋承租人的行为。

  法官说

  01在本市无常住户籍,但因婚姻关系在公房中居住满一年的承租人配偶,在承租人过世后仍可继续承租

  一般情况下,公房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必须在该处有常住户口才可以继续承租,但是,考虑到公房的特殊属性,规定了承租人的配偶在该公房内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的,即使在本市无常住户口仍可以继续承租。这样的规定不仅彰显了法律所倡导的公平原则,也体现了公房配给制度设立之初的宗旨。

  02公有住房管理人在变更承租人时,应保障原承租人家庭成员的居住权利

  公房配给制度主要是为保障承租人家庭成员的居住利益,公房管理公司在原承租人去世后,重新指定承租人时应当尽到审慎义务,对户口在册人员进行审查的同时,也应当对户口虽不在册但长期居住在内的人员进行核实,符合规定的情况下仍然可以从中指定新的承租人。脱离实际、简单地将房屋收回的做法,往往会损害原承租人家庭成员的居住权利。

  03依法保障居住权利是保障民生的必然要求

  住有所居,是最基本的民生之一。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居住权利,是维护民生最直接的体现,作为司法机关,更加应当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民生权益,让人民群众安居、宜居、优居,使人们的安全感、幸福感更有保障。

  来源:浦江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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