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原承租人去世后
共同居住的配偶户籍在外地
房屋内没有其他本市户籍人口
公房管理单位将房屋收回,是否合法?
原承租人家属的居住权如何保障?
基本案情
多年前
公司分配给常先生一套公房
作为公房承租人
常先生与妻儿共同居住在这套公房内
常先生去世后
由于其妻儿的户籍均在外地
房屋中没有其他本市户籍人口
于是公司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
变更房屋承租人,将房屋收回
母子二人认为
原承租人的家属尚居住在房屋内
不应变更承租人
遂向法院起诉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一审判决
撤销公司变更房屋承租人的行为
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判决
本案焦点
公房原承租人去世,同住配偶户籍不在本市能继续承租吗?
法院认为,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常先生是公房原承租人,常先生去世后,其妻虽在本市无常住户籍,但是在房屋内实际居住生活多年,具备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资格。公司擅自变更承租人,侵犯了常先生妻子对房屋的合法权利,因此法院判决撤销公司变更房屋承租人的行为。
法官说
01在本市无常住户籍,但因婚姻关系在公房中居住满一年的承租人配偶,在承租人过世后仍可继续承租
一般情况下,公房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必须在该处有常住户口才可以继续承租,但是,考虑到公房的特殊属性,规定了承租人的配偶在该公房内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的,即使在本市无常住户口仍可以继续承租。这样的规定不仅彰显了法律所倡导的公平原则,也体现了公房配给制度设立之初的宗旨。
02公有住房管理人在变更承租人时,应保障原承租人家庭成员的居住权利
公房配给制度主要是为保障承租人家庭成员的居住利益,公房管理公司在原承租人去世后,重新指定承租人时应当尽到审慎义务,对户口在册人员进行审查的同时,也应当对户口虽不在册但长期居住在内的人员进行核实,符合规定的情况下仍然可以从中指定新的承租人。脱离实际、简单地将房屋收回的做法,往往会损害原承租人家庭成员的居住权利。
03依法保障居住权利是保障民生的必然要求
住有所居,是最基本的民生之一。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居住权利,是维护民生最直接的体现,作为司法机关,更加应当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民生权益,让人民群众安居、宜居、优居,使人们的安全感、幸福感更有保障。
来源:浦江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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