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实行人才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杭政办〔2004〕10号)文件第八条,持有《人才居住证》的人员,可享受以下相关待遇:
(一)参加本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或考试、执业(职业)资格的考试或登记。
(二)在本市参加国家职业培训考核鉴定。
(三)安排子女在本市就读。幼儿教育及义务教育阶段,由居住地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到相应条件的学校就读;高中阶段,参加全市统一的招生考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到相应条件的学校就读。
(四)在规定范围内报考本市公务员
(五)按规定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持有《人才居住证》的人员,在杭州市区就业后,参加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统筹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今后,需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按规定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以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离开本市时,本市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医疗帐户储存额转移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当地未建立社会保险机构的,将其个人医疗帐户储存额及其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七)按规定在本市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已在户籍所在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将在户籍所在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余额转入本市住房公积金帐户,并按本市的有关政策规定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离开本市时,可按规定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存储余额转移手续。
(八)在本市工作并居住1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商务手续
(九)申请办理驾驶证或临时驾驶证以及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十)国家、省和本市对持有《人才居住证》人员的待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结下:杭州市人才居住证是非杭州市户籍人才在杭享受有关市民待遇的凭证。它除了有《浙江省居住证》的功能(例如申请公租房)外,主要作用体现在子女就读、机动车摇号、职称评审等方面。办理人才居住证不需要连续居住登记满六个月,也不受社保缴纳年限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