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动迁款分割最新案例:离婚后空挂户口的不是同住人

潘律法苑普及法律知识树立法治理念定期原创或授权转载法律相关短文欢迎各位关注业务咨询请添加文末案情简介邹某宝、赵某妹、赵某林为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赵某某系赵某林女儿,靳某系赵某妹女儿;胡某与邹某宝原系夫妻,1986年11月20日登记结婚。当事人身份关系邹某宝在本市黄浦区承租有一套公房。2004年,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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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邹某宝、赵某妹、赵某林为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赵某某系赵某林女儿,靳某系赵某妹女儿;胡某与邹某宝原系夫妻,1986年11月20日登记结婚。

  当事人身份关系

  邹某宝在本市黄浦区承租有一套公房。2004年,胡某与邹某宝至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双方达成协议,“…,四、分居住房落实,现双方共同承租,居住在XX路XX号二楼亭子间(九平方),由于双方结婚十几年以来共同居住,因此经协商双方同意此住房在将来拆迁后,所得款数或住房每人一半,但是在未拆迁前,此住房暂有女方居住,直到拆迁为止,如与动迁政策有冲突,责任自负”。

  2019年,胡某与案外人沈某某结婚。2020年,系争房屋被政府征收,共得征收补偿款四百余万元,房屋被征收时胡某未在内居住。

  胡某一审向黄浦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得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的三分之一即一百三十余万元。

  黄浦法院判决

  驳回胡某全部诉讼请求。

  胡某不服黄浦法院判决上诉至本市二中院,其认为,其与邹某宝1986年结婚即迁入户籍并在系争房屋内居住,2004年两人协议离婚,2011年经《人民调解协议书》确认由胡某居住在系争房屋至征收,因此其应当被认定为系争房屋的共同居住人。

  本市二中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在被征收公有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也视为同住人。”

  离婚后,一方在公房内保留户籍,但本人已搬离公房并未实际居住的,公房被征收时是否仍符合公房同住人认定条件?

  该问题相当复杂。

  依据多年的法律实务经验,本律师目前倾向于认为,因婚姻关系而将户籍迁入配偶方承租的公房,离婚时仅仅保留户籍但本人已搬离公房并未实际居住的,不符合公房同住人认定条件,在公房被征收时不能分得征收补偿利益。

  具体到本案中,为何二级法院均没有支持胡某的诉求呢?

  首先,系争房屋来源于邹某宝、赵某妹、赵某林的父母,胡某对该房屋的原始取得并不存在贡献;

  其次,系争房屋被征收时胡某并不居住在内,其基本居住需求并不需要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予以保护;

  再次,系争房屋内被征收时有六人户籍在内,如因离婚协议原由考虑胡某份额,显然对户内其他人的利益也会产生不利影响。

  由此可见,法律法规和法律实务间往往存在较大差异,当事人面对法律实务问题时切不可死抠法律条文,而是应当尽量多咨询专业人士,避免出现个体认知差异,造成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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