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蒋先生、蒋女士为兄妹,其父母在1960年由单位分配位于上海市虹口区一公有住房,父母于2017年报死亡。2020年5月27日,系争房屋动迁,动迁款共计450万元。
在册户籍人员为蒋先生夫妻、蒋先生之子小蒋,蒋女士,蒋女士之子高某五人。
蒋先生一家三口户口一直在系争房屋内,并一直居住至动迁。
蒋女士出生在系争房屋,1992年婚后搬离系争房屋,2006年户口重新迁入系争房屋,重新迁入后未再居住过系争房屋。高某报出生在系争房屋,并未实际居住过。另据律师调查,蒋女士一家共有2套房产。
蒋女士主张其为同住人,要求分得四分之一的动迁款。
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各自委托律师进行诉讼。
二、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蒋先生一家三口户籍在系争房屋内,并一直居住在系争房屋直至动迁,且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应当认定为同住人。高某报出生在系争房屋中,但无证据证明其在系争房屋内实际居住过,不认定为同住人。蒋女士虽婚前在系争房屋内有过居住,然婚后其已经将户籍迁往他处,户籍重新迁入系争房屋后并未实际居住过,亦不能认定为同住人。
法院判决:驳回蒋女士的诉讼请求,所有征收补偿利益由蒋先生一家取得。
三、律师解读
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实践中,很多人和蒋女士一样,认为自己户籍在册,也没有享受过福利分房,只要曾经在被动迁房屋内居住过一年以上,就可以被认定为同住人。
然而,对于户籍迁出后又重新迁入的,法院要着重审查的是最后一次户籍迁入后,是否实际居住一年以上。
当然,如果在征收补偿安置时确实基于户籍因素考虑过该部分人员利益的,可以适当给予货币补偿。补偿款的数额可以参考因人口因素而增加补偿价值予以酌定。
虞美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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