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房动迁的同住人认定:实际居住应当“自户籍最后一次迁入”

潘律法苑普及法律知识树立法治理念定期原创或授权转载法律相关短文欢迎各位关注案情简介唐某一、唐某二、唐某三系兄弟姐妹关系,任某某为唐某二之子,叶某为唐某三之妻。唐家原在本市虹口区有公房一套,系上世纪70年代置换而得。该房屋原由老唐夫妻

上海公房动迁的同住人认定:实际居住应当“自户籍最后一次迁入”

  潘律法苑

  普及法律知识树立法治理念

  定期原创或授权转载法律相关短文

  欢迎各位关注

  案情简介

  唐某一、唐某二、唐某三系兄弟姐妹关系,任某某为唐某二之子,叶某为唐某三之妻。

  唐家原在本市虹口区有公房一套,系上世纪70年代置换而得。该房屋原由老唐夫妻携三子女共同居住,后唐某一、唐某二先后因结婚搬离,唐某三与叶某结婚后也搬至叶某处居住。2014年该房屋承租人老唐去世,唐某三、叶某搬回系争房屋居住直至征收。

  2020年5月,系争房屋被政府征收,共得征收补偿款七百五十余万元。

  因对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的分割达不成一致意见,唐某一、唐某二、任某某向虹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分割征收补偿款。

  当事人身份关系

  涉案房屋户籍情况:

  唐某一户籍1986年曾迁至本市虹镇老街某址,又于2007年因父母子女投靠迁回。

  唐某二户籍1994年曾迁至本市大统路某址,又于2005年迁回。

  任某户籍1993报出生于系争房屋,1994年随母迁至本市大统路某址,又于2005年迁回。

  唐某三户籍1970年便迁至系争房屋,后未变更。其妻叶某2007年因结婚迁入户口。

  一审时另查明:

  唐某一丈夫王某家虹镇老街私房2018年动迁,其家庭获动迁款六百余万元后购入广中路某商品房,登记在王某及两人女儿名下;

  唐某二婚内曾与丈夫任某将大统路某公房买为产权房,登记在任某名下。后两人协议离婚,该房屋归于任某,共同存款归于唐某二;

  叶某前夫曾承租有一套公房,2000年由叶某买为产权房,登记在其本人名下。

  一审法院判决

  驳回唐某一、唐某二、任某某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判决后唐某一、唐某二、任某某不服,其提出上诉理由认为:

  唐某一、唐某二曾在系争房屋实际居住满一年以上,并非空挂户口,属于同住人;

  任某某报出生于系争房屋且目前他处无房,应属于安置对象;

  原承租人离世后未能入住房屋是由于存在严重家庭矛盾,唐某三采取暴力手段霸占系争房屋。

  上海市二中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本案为典型的公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纠纷,最终法院判决较为绝对,将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款共计七百五十余万元均判归唐某三获得,而原告方唐某一、唐某二、任某某分文未得。

  从本案例中可以看出,公房的征收补偿利益分割与私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分割大不相同,即便同为原承租人的子女且动迁时户籍在册,也有可能不能分得任何补偿款项。

  究其原因,法院的主要判决依据有以下几点:

  公房同住人必须同时满足“户籍在册”、“他处无房”、“实际居住”三个认定条件;其中,“实际居住”的基本要求为在系争房屋内“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但,当前实务中对“实际居住”判定较为严格,往往要求当事人“自户籍最后一次迁入后居住满一年,之前如已形成共同居住人资格的,该资格因当事人户籍迁出而告消灭”;同时,如“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特殊情况而无法入住的,则依“谁主张、谁举证”之举证原则由当事人主张一方负责举证。

  当然,本案中唐某一、唐某二或曾在他处享受过动迁安置、或曾购买过售后公房,虽房产均未登记于自身名下,但该事实仍是法官依法判决时的一个重要考量因素。

  个案不同事无绝对

  案例仅供参考请勿对号入座

  声明:

  本文为作者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潘律法苑,并不得作为盈利性用途。

  本文所提供信息仅供参考之用。本文作者毋须以任何方式就任何信息传递或传送的失误、不准确或错误对读者或任何其他人士负任何直接或间接的责任。

  部分图片来自网络,侵删。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内容和图片转载自互联网,该文观点仅代表原作者本人,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建议,也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请读者仅作参考。

相关推荐

推荐内容

版权声明:本站部分内容和图片源于互联网,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转载文章版权属于原作者所有,若有权属异议及违法违规内容请联系我们删稿,站务联系QQ:29380611。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