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档案材料归档范围
1、干部履历表、职工登记表、员工履历表、劳动力登记表等各类人员登记表;
2、定期考核表、年度考核表、员工实习鉴定等员工考核材料;
3、毕业生登记表、毕业生鉴定表、学习成绩单、入学通知、授予学位的通知等学籍材料(从中学开始至最高学历);
4、培训结业成绩单等各类培训材料;
5、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审批表、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等职称评聘和资格考试材料;
6、创造发明、科研成果鉴定材料;
7、各种著作、译著和在重要刊物上发表的获奖论文或有重大影响的论文等目录;
8、未参加法轮功证明等政审证明材料;
9、更改姓名、民族、出生年月、国籍、入党入团时间和参加工作时间的有关证明材料;
10、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和转正申请书;自传、综合性政审材料及有关证明、考察材料;党员登记表或不予登记的决定,党员民主评议登记表;认定为不合格党员被劝退或除名的组织审批材料及主要事实的依据材料、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组织意见;因私出国(境)保留(停止)党籍审批表、保留党籍党员返回后恢复组织生活审批表等保留(停止)党籍、恢复组织生活材料;退党材料;
11、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入团志愿书、申请书,团员登记表,优秀团员事迹材料,退团材料;
12、加入民主党派的有关材料;
13、荣获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有突出贡献优秀专家、优秀党员、优秀团员等审批表;先进事迹材料、先进事迹登记表;立功、授勋、嘉奖、通报表扬等以及在其他工作中形成的表彰材料;
14、处分决定、上级批复、核实(调查)报告及本人检查、交待、对处分决定的意见;免于处分、撤销处分的意见;法院判决书;仲裁书等纪律检查、监察、法院形成的材料;
15、职务任免呈报表(审批表);应征公民人伍审查表、军队转业干部审批表、人员调动供给介绍信、退役安置介绍信等部队材料;人事局人才引进函(调令或批复)、干部调动介绍信等;
16、单位录用通知、录用(聘用)审批表;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派遣报到证;解聘、辞退材料;辞职审批材料;劳动合同、退工单、离职证明等企业用(退)工材料;
17、转正定级审批表、各种工资变动审批表、提职晋级和奖励工资审批表、享受专家特殊津贴呈报表及解决各种待遇问题的审批表、批复材料等;
18、因公出国(出境)审批表、备案表,在国外表现情况材料或鉴定材料;
19、参加党代全、人代会、政协会议和工、青、妇等群众团体代表会以及民主党派代表会议时形成的代表登记表、委员简历和政绩材料等;
20、有严重慢性疾病、身体残疾的体检表,工伤致残诊断书,确定伤残等级的有关材料,新录用员工体检表和毕业生分配工作体检表等健康检查材料;
21、办理丧事形成的悼词、生平、报纸报道消息,死亡证明书,非正常死亡的调查报告及遗书。
人事档案转递要求
1、来人调档
出具上海市委组织部统一印制的“催调干部人事档案通知单”或加盖党委章的调档函、介绍信及调档人身份证件、委托单位出具的退工单或同意调出函。
2、来函调档
出具上海市委组织部统一印制的“催调干部人事档案通知单”或加盖党委章的调档函、委托单位出具的退工单或同意调出函(调档函注明机要寄送地址、邮编、相关联系方式)。
3、个人申请退档
出具身份证、户口本、劳动手册(或就业失业登记证)、退工单(归档联)、存档凭证
注意事项:个人要求档案退至街道的,档案中退工手续须齐全。如发现退工手续不全的,个人须补办退工手续或提供户口所在区(县)职介所开具的同意接收档案的证明。原工作单位已注销的,须提供工商局出具的单位注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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