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生归国优惠政策
为贯彻落实人才强市战略,加大海外人才引进力度,规范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工作,根据《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公通字〔2010〕19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工作体制机制改革的有关要求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落户条件
就业单位要求:
上海市内注册登记且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申请人学位学历及求学时间要求:
国(境)外留学生(包含中外合作办学和联合培养):最高学历须本科及以上,在国(境)外学习时间须满1年以上。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不应少于180天。进修类留学人员:在国内已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取得副高资格,赴国(境)外满1年以上。
申请人工作要求:
回国后应直接来上海工作,累计待业时间不超过2年;现有劳动合同有效期在1年以上,且剩余有效期在6个月以上。
社保税收要求:
最近连续6个月社保缴费基数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或最近连续12个月社保缴费基数达到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5倍;且个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
2.创业类落户条件
申请人学位学历要求:
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或进修类留学人员:在国内已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取得副高资格,赴国(境)外满1年以上。
创业要求:
申请人为企业法定代表人且为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30%。创业企业实缴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最近连续6个月社保缴费基数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个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
3.落户流程
留学人员及其家属来沪工作办理户口落户手续如下:
用人单位在“一网通办”系统提交申请材料。受理部门对材料进行预审。预审通过后,调档并核实档案信息。用人单位将书面材料交至受理部门。受理部门对用人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将申请材料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完成对材料审核。审核通过后,受理部门制作批复并邮寄给申请单位,同时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名单发送至上海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申请人凭批复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