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居住证主要功能:
(一)作为《居住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在本市居住的证明;
(二)记录持证人基本情况、居住地变动情况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关信息;
(三)办理和查询个人积分,办理卫生计生、社会保险、教育等方面的个人相关事务。
申办条件:
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本市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境内来沪人员,可以依据本办法申领《居住证》。
申请人应当根据申办条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对申办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办理签注:
《居住证》每年签注一次。持证人应当在其《居住证》每届满1年前30日内,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签注手续。
持证人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
可享受的公共服务:
持证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享有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并享受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一)义务教育;
(二)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
(四)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五)左边法律右边援助和其他左边法律右边服务;
(六)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七)办理出入境证件;
(八)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九)机动车登记;
(十)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十一)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或者考试、职业资格考试;
(十二)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十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便利;
(十四)转本市常住户口。
上海市居住证实行积分制,随着持证人在本市居住年限、工作年限、缴纳社会保险年限的增加和学历、职称等的提升,其分值相应累积。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如:同住子女可在上海市参加中考、高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