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什么要修订《上海市居住证申办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家《居住证暂行条例》有关精神,本市对原有《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细则》作为配套政策也需作相应修订。
二、本次修订主要调整了哪些内容?
(一)对境内来沪人员申报居住登记的相关事项,如申报材料、受理机构、有效期限、居住登记信息变更等进行了明确细化。
(二)简化了申领居住证的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删除了《寄宿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企业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参加本市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证明;结婚证复印件、录取通知书及非学历教育机构出具的书面证明等证明材料。
(三)缩短了证件办理的总时限。由原来的22个工作日缩短到15个工作日。
(四)增加了“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的规定。
(五)增加了便民服务措施。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由监护人代为申报居住登记、申办居住证相关事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可以由近亲属代为申报居住登记、申办居住证相关事项;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为申报居住登记、申办居住证相关事项的,可以由社区综合协管队员上门采集申请人的人像信息。
(六)增加了不予办理居住登记、《居住证》的相关规定。《细则》第八条明确规定,居住在违法建筑或者有违法居住行为的,不予办理居住登记、《居住证》。
三、持证人居住地或其他登记信息发生变化了怎么办?
持证人在本市的居住地址或者其他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30日内,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应当将变更信息在信息系统中予以登记。
四、《上海市居住证》如何办理签注?
《居住证》每年签注一次。
持证人应当在《居住证》签注期限届满之前的30日内,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签注手续,填写《上海市居住证签注申请表》,并携带本人《居住证》。
申请人现居住地址与居住登记地址不一致的,应当按照《细则》第二条的规定,提供相应的居住证明。
五、《上海市居住证》未按规定办理签注会有什么影响?
持证人逾期未签注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后《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在逾期60日内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在逾期60日后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重新计算。
六、哪些情况下《上海市居住证》要被注销?
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由公安部门在信息系统中注销《居住证》,《居住证》功能失效:
(一)持证人在申办时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居住证》的;
(二)持证人情况发生变更且不符合《居住证》办理要求的;
(三)持证人已转办本市常住户口的;
(四)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七、持有的原《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怎么办?
《细则》施行前,已办理的《上海市居住证》和《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在有效期内仍然有效。《细则》施行后,原《上海市居住证》有效期满需要签注的,按照《细则》相关规定办理;《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有效期满后不再续办,持证人可以在有效期内申领《居住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