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持证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享受下列便利:
(一)办理出入境证件;
(二)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三)机动车登记;
(四)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五)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或者考试、职业资格考试;
(六)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七)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便利。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持证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享受下列便利:
(一)办理出入境证件;
(二)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三)机动车登记;
(四)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五)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或者考试、职业资格考试;
(六)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七)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