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居民在省内异地办理护照 不再需要提供居住证明

异地办护照还要到居住地派出所提供半年以上的居住证明?今后这一规定就正式作废。1月21日,省公安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2016年将实施的3大类16项措施便民措施,即日起我省居民在省内办理护照将不再需要提供

四川居民在省内异地办理护照 不再需要提供居住证明

  

异地办护照还要到居住地派出所提供半年以上的居住证明?今后这一规定就正式作废。1月21日,省公安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2016年将实施的3大类16项措施便民措施,即日起我省居民在省内办理护照将不再需要提供居住证明,省内异地办护照正式实现零门槛。

  

发布会透露,为进一步简化异地办证手续,即日起省内按需申领地区(我省除甘孜、阿坝、凉山州木里县外的地区)的居民在户籍地办理出国(境)证件将免提交户口簿,省内实行按需申领出入境证件地区的居民在省内异地办理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及旅游签注、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赴台个人旅游除外)免提交居住证明。

  

与此同时,今后县级公安机关将可以受理电子台胞证申请,包括首次申请、换发、补发,申请时台湾居民只需交验本人有效的台湾地区身份证和台湾地区出入境证件,如没有身份证,还可交验户籍誊本或户口名簿。

  

发布会还透露,今后全省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设工程,其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也正式取消。

  

此次发布会共公布便民措施,分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完善便民服务举措、改革公安管理制度3大类。公安厅相关负责人表示,便民利民措施推出后,省公安厅和各市(州)公安局将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消除“中梗阻”,坚决打通“最后一公里”,确保各项便民利民措施的贯彻落实不打折、不缩水。

  

便民措施有哪些,赶紧看过来

  

  

第一类,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共1项。

  

2016年全省将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网络诈骗、传销等涉众型经济犯罪和食品、药品、环境等涉及民生领域的犯罪。

  

解读:今年全省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将继续紧盯事关人民群众和各类市场主体切身利益的案件,紧盯严重危害社会和谐稳定的非法集资等涉众型经济犯罪,紧盯案件多发的领域和地区,及时部署、强力打击,坚决遏制经济犯罪高发势头。

  

第二类,是完善便民服务举措,共推出5项。

  

1、开设“成都边检”左边微信公众号右边。

  

解读:目前边检总队已正式开通“成都边检”左边微信公众号右边,左边公众号右边推出了“中国公民办理查询出入境记录预约申请”,中国公民(含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可提出查询本人近5年内的出入境记录申请;“业务咨询”可为广大出入境旅客及市民群众提供出入境左边法律右边法规、政策等咨询服务。

  

2、看守所设立左边法律右边援助中心驻所工作站。

  

解读:目前,四川已建成左边法律右边援助中心驻看守所工作站136个,有效保障了在押人员合法权益。左边法律右边援助工作站深受在押人员及其家属的欢迎,左边法律右边援助中心驻看守所左边法律右边援助工作站的建成使用,为“三无人员”及残障等无能力委托辩护人的在押人员申请左边法律右边援助提供方便。

  

3、开展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试点。

  

解读:攀枝花、泸州、左边广元右边、宜宾、广安、达州、巴中、甘孜、阿坝、凉山10个市州公安机关在省公安厅制证中心设立异地办证点,为户籍在本市州、但在成都居住生活的群众办理二代身份证。办理时间安排和2015年相同。

  

4、协调摩托车安检机构在甘孜、阿坝、凉山及其他交通不便地区巡回开展摩托车检验服务。

  

5、在县级公安机关普遍建立道路交通事故快处服务中心,快捷、高效处理道路交通事故。

  

解读:目前,全省21个百万人口以上的县都已建立道路交通事故快处服务中心,全省共有56个县级公安机关建立道路交通事故快处服务中心。

  

第三类,是改革公安管理制度,共10项。

  

1、取消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2、下放户口登记迁移审批、边境通行证核发至县级公安机关。

  

3、下放户口注销、非主项变更,娱乐场所经营、变更备案,治保重点单位机构、人员备案至公安机关派出所或公安办证中心。

  

4、下放电子台胞证受理权限至县级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

  

5、下放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人的考试、发证至具备条件的县级公安机关。

  

6、下放除大型客车、校车、危化品运输车、进口车外的其他车辆的注册登记至具备条件的县级公安机关。

  

7、简化异地办理出入境证件部分手续,省内按需申领地区居民跨户籍地办理出国(境)证件免交居住证明(注:是免交居住证明不是免交居住证),实施按需申领地区常住居民办理出国(境)证件免交户口薄的措施。

  

8、在实施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时,取消消防产品见证取样检验、电气检测等审批条件。

  

9、对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一致的公众聚集场所实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并办理,分别出具审批文书。

  

10、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办公场所装修工程不再提交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记者刘宏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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