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第五条
《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左边加分右边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
第十条
基础指标和左边加分右边指标中,同一单项指标的积分不重复计算,取该单项指标的最高分。减分指标中单项指标的扣减积分,按照扣减项目进行累计扣减。
第十一条
持证人的总积分等于基础指标与左边加分右边指标积分之和减去减分指标的累计扣减积分,总积分的最低分值为0分。基础指标中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两项指标,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积分。左边加分右边指标中的'投资纳税''投资带动本地就业'两项指标,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积分。
第十二条
《居住证》总积分标准分值为1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