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同时规定,持证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申办上海常住户口:(一)在上海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或在上海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的,可不受持证及参保年限的限制;(二)在上海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三)最近连续3年在上海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高于上海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或者最近连续3年计税薪酬收入高于上年同行业中级技术、技能或管理岗位年均薪酬收入水平的,技术管理和关键岗位人员可不受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四)按个人在上海直接投资(或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三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缴纳总额及每年最低缴纳额达到上海规定标准的,或者连续3年聘用上海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相关投资和创业人才可不受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详情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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