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设立的社区办事受理服务中心受公安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委托,具体承担居住登记、居住证办事。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委托,具体承担《居住证》积分办理工作。上海市居住证需要多部门审查认定,资料齐全时,最多15个工作日内完成,可以领取居住证。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第五条
境内来沪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居住登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以申请办理《居住证》。
第十条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收到申办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同时将材料移送公安部门;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材料。
第十二条
《居住证》由公安部门签发。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制作《居住证》。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的,制发《居住证》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居住证》制作完毕后,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通知申请人领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