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居住证,换工作,居住证未到期,问是否需要去转到新单位?还是等到期续的时候再说?

持有上海居住证,换工作但居住证未到期,是不需要转到新单位的。持证人的居住地住址等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持证人的居住地住址等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信息变更手续。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

上海居住证,换工作,居住证未到期,问是否需要去转到新单位?还是等到期续的时候再说?

  

持有上海居住证,换工作但居住证未到期,是不需要转到新单位的。持证人的居住地住址等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持证人的居住地住址等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由公安部门办理《居住证》注销手续:

  

(一)持证人在申办时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居住证》的;

  

(二)持证人情况发生变更且不符合《居住证》办理要求的;

  

(三)持证人已转办本市常住户口的;

  

(四)左边法律右边、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扩展资料

  

依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十一条(信息比对)

  

公安部门通过本市实有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对申办材料进行信息比对;必要时,可以将有关材料移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教育等相关部门核验。

  

第十二条(签发、制证、领证)

  

《居住证》由公安部门签发。

  

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制作《居住证》。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的,制发《居住证》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居住证》制作完毕后,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通知申请人领证。

  

第十四条(办理签注)

  

《居住证》每年签注一次。持证人应当在其《居住证》每届满1年前30日内,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签注手续。

  

持证人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

  

第十五条(换领、补领)

  

《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持证人应当及时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换领或者挂失、补领手续。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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