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住公寓不可以办理居住证。上海办理居住证需提供在沪合法居住证明,房屋要求包括本人或亲属自购住房,居住在本人或近亲属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验原件)居住在单位、学校集体宿舍的,提供单位、学校人事或者保卫部门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境内来沪人员办理居住登记、申办《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相关事项,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申报居住登记)来沪人员办理居住登记,应当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填写《居住登记信息表》,并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的复印件(验原件),以及以下在沪合法居住证明之一:
(一)居住在本人或近亲属自购住房的,提供相应房地产权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二)居住在本人或近亲属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三)居住在单位、学校集体宿舍的,提供单位、学校人事或者保卫部门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前款所称近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居住在近亲属自购或者租赁住房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亲属关系证明。
第三条(办理居住登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对来沪人员申报居住登记的,应当核对材料是否齐全。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对材料齐全的,应当采集申请人的人像信息,在信息系统中予以登记,并提供《居住登记凭证》。
居住登记有效期一年,逾期须重新办理。
第四条(居住登记信息变更)已办理居住登记的来沪人员居住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信息变更手续,并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应当将变更信息在信息系统中予以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