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市局有关部门:
现将市局制定的《上海市居住证、居住登记凭证注销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局人口办联系。
上海市公安局
2018年11月6日
上海市居住证、居住登记凭证注销工作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市居住证》《居住登记凭证》注销工作,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上海市居住证申办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工作规定。
一、公安机关通过信息系统比对、群众信访举报或者其他工作途径,发现《上海市居住证》《居住登记凭证》持有人有提供虚假材料取得相关证件或者持证人情况发生变更已不符合《上海市居住证》《居住登记凭证》办理要求等情形的,应当对相关证件予以注销。操作流程如下:
(一)证据认定。由属地派出所负责对《上海市居住证》《居住登记凭证》持有人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对持证人在申办相关证件时提供的材料是否虚假、持证人情况是否发生变更且不符合证件办理要求等情形的证据进行认定。需由其他相关部门出具书面认定材料的,由派出所协调有关部门调查取证。
(二)注销审核。属地派出所经调查认定符合注销情形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注销初审意见,统一填写《〈上海市居住证〉〈居住登记凭证〉注销核定表》(以下简称《核定表》,详见附件1),与相关认定材料一并报所属分局人口办。分局人口办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派出所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注销审核意见。同意注销的,应当在提出审核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核定表》及相关材料发还派出所;不同意注销的,应在《核定表》中予以说明,并在提出审核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连同相关材料一并退还派出所。
(三)注销告知。派出所应在收到同意注销审核意见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关于注销〈上海市居住证〉〈居住登记凭证〉的通知》(详见附件2)以挂号信的形式告知原证件持有人。
(四)系统注销。对审核同意注销的,分局人口办应在将材料发还派出所的同时将《核定表》复印件报市局人口办备案,由系统管理部门将相应证件信息予以注销。
二、持证人自己要求注销所持居住证的,由本人向居住地派出所提交本人签字确认的《关于申请注销〈上海市居住证〉的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详见附件3)及身份证复印件。派出所当场核实无误后应予受理,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填写《核定表》,连同《承诺书》复印件报所属分局人口办备案(无需分局人口办审批)。分局人口办应在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送市局人口办,由系统管理部门将相应证件信息予以注销。
三、持证人已转办本市常住户口的,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申办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由市局人口办在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中直接注销相关《上海市居住证》信息。
四、原《上海市居住证》《居住登记凭证》持有人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由原居住地分局负责做好相应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相关工作。
五、《上海市居住证》《居住登记凭证》注销的相关档案资料由属地派出所按“一人一档”原则归档保存,期限10年。
六、本工作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证注销工作暂行意见〉的通知》(沪公发〔2014〕102号)同时废止。
附件下载:
1.《上海市居住证》《居住登记凭证》注销核定表
2.关于注销《上海市居住证》《居住登记凭证》的通知
3.关于申请注销《上海市居住证》的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