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保局7月30日公布《关于来沪就业人员申办<上海市居住证>若干事项的通知》。《通知》明确,来沪就业人员申办《上海市居住证》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与用人单位订立期限为6个月以上劳动(聘用)合同,且申请当月该劳动(聘用)合同未终止或解除;申请当月处于就业及缴纳上海市职工社会保险状态,且申请当月前12个月内累计缴纳上海市职工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不含补缴)。
《通知》规定,来沪就业人员办理《上海市居住证》签注手续时,签注当月符合本通知上述规定条件的,予以签注。
此外,《上海市居住证》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来沪就业人员办理签注手续时,可以通过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网办理网上预签注。在来沪就业人员申办《上海市居住证》过程中,对本人就业、社会保险状态信息存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机构所在区(县)就业促进中心、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提请复核。
《通知》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
据悉,《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规定,申请办理《居住证》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在上海市合法稳定居住;(二)在上海市合法稳定就业,参加上海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或者因投靠具有上海市户籍亲属、就读、进修等需要在上海市居住6个月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