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办理
(一)政策依据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沪府令58号)、《上海市居住证申办实施细则》(沪府发〔2017〕89号)
(二)申请条件
在本市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境内来沪人员,可以依据本办法申领居住证。
(三)申请材料
(1)《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表》;
(2)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的复印件(验原件);
(3)申请人现居住地址与居住登记地址不一致的,应当提供相应的在沪合法居住证明:居住在本人或近亲属自购住房的,提供相应的房地产权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居住在本人或近亲属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居住在单位、学校集体宿舍的,提供单位、学校人事或者保卫部门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
居住在近亲属自购或者租赁住房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亲属关系证明。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积分办理
(一)政策依据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沪府发〔2017〕98号)、《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沪人社规〔2017〕43号)
(二)申请条件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
(三)申请材料
1、持证人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
2、《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
3、持证人身份证明及户籍证明;
4、劳动(聘用)合同;
5、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磁卡。
6、除上述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外,持证人还应当提供与《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指标项目对应的材料:
(1)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证书。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历、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毕业证书申请积分的,需提供毕业生登记表、成绩单等学籍材料,或其他可以证明其教育经历的相关材料。
(2)持证人按照国家规定经统一考试取得的与所聘岗位相符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和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注册类的须在注册有效期内);或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按照国家规定经评审取得的与所聘岗位相符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与所聘岗位相符的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等级证书。在外省市工作期间获得的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证书,通过本市技能核验的,视同在本市获得。
(3)持证人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证明(缴费基数和年限由社保系统提供,个人免于提供)以及最近6个月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
(4)持证人在本市投资企业的验资报告、工商档案机读材料、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的纳税明细或最近连续3年聘用本市户籍人员数(须由所聘单位为其连续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且申请当月仍在所聘单位)。
(5)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获得的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证书。持证人申请表彰奖励的,由表彰奖励主办单位向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可获得。
(6)持证人配偶为本市户籍的,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配偶户口簿。
(7)其他需要的相关材料。
7、持证人配偶和同住子女需要享受积分相关待遇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结婚证;
(2)配偶身份证;
(3)配偶和子女户籍证明;
(4)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5)承诺无违反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政策的材料;
(6)满16周岁以上且在全日制普通高中就读的同住子女,应当提供就读证明和学籍证明。
除特殊说明外,所有积分申请材料均须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