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居住证的有效期为一年,在每届满1年前30日内,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签注手续。
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居住证》每年签注一次。持证人应当在其《居住证》每届满1年前30日内,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签注手续。持证人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
扩展资料: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第六条《居住证》具有下列主要功能:
(一)作为《居住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在本市居住的证明;
(二)记录持证人基本情况、居住地变动情况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关信息;
(三)办理和查询个人积分,办理卫生计生、社会保险、教育等方面的个人相关事务。
参考资料来源:上海市政府——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