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上海居住证转常住户口的处理意见

上海市市政府各委、各办、各局,和各种社会企业,控制股份的公司或者集团,上海市社保相关事业的基金审核结算管理中心,以及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相关的单位:按照《持〈上海市居住证〉的持证人申请办理上海居住证转常住户口试行办法》(沪府发[2009]7号,下文将简称为办法)中有关规定要求,为应对好持

关于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上海居住证转常住户口的处理意见

  

上海市市政府各委、各办、各局,和各种社会企业,控制股份的公司或者集团,上海市社保相关事业的基金审核结算管理中心,以及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相关的单位:

  

按照《持〈上海市居住证〉的持证人申请办理上海居住证转常住户口试行办法》(沪府发[2009]7号,下文将简称为办法)中有关规定要求,为应对好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以下简称居转户)相关工作,现就此中将遇到的若干问题提出申办上海居住证转常住户口的处理意见如下:

  

以下人员可以根绝此办法第五条(申办条件)、第六条(激励条件)相关规定要求的职业资格证书条件申请居转户:

  

(一)持有专业对口技术类别的职业资格相关证书(见附件1),且被聘任在相对应岗位工作的;

  

(二)已经取得国家二级职业资格的技师或以上职业资格相关证书,且被聘工作岗位对应工种(见附件2);

  

(三)持有国家认证的注册会计师证书、专业律师执业证,且在社会中在与本专业相关岗位工作的。

  

凡是在本市偏远郊区教育、卫生、农业等工作岗位任职达到5年的居转户人员,持证人员的持证及参加社会保险的年限可缩短至5年。就申办上海居住证转常住户口的处理意见中列出规定中详细单位以及岗位:

  

(1)本市偏远地区教育单位(见附件3)中的教学岗位;

  

(2)本市偏远地区医疗卫生单位(见附件4)中的医护岗位;

  

(3)本市计划生育乡镇农技推广机构中的农业技术推广岗位。

  

凡是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l款第l项条件的,且已为上海市作出过重大的贡献,获得国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取得在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位的任职资格,或国家一级职业资格的高级技师证书的居转户持证人,其配偶在本市有稳定工作、并缴纳本市城镇职工社保、已经办理了《上海市居住证》(含随员证)的,可同时申请办理本市的常住户口。

  

关于申请居转户的配偶申办上海居住证转常住户口的处理意见,可根据居转户人员要求提供相对应证明材料。

  

居转户人员按照申请上海居转户条件,但本人依旧无合法落户地址、单位无集体户口的,按照《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沪府发[2009]7号,下文简称为办法)的条件规定,可申请落户在单位注册地所在区(县)的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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