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
1、基本材料:
(1)《上海市照顾困难调沪人员情况登记表》
(2)夫妻双方身份证正反面、户口簿地址页及本人信息页或户籍证明。
(3)夫妻双方最高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教育部电子学历认证报告、学位认证报告。
(4)合同期限3年及以上,且自申办之日起有效期为2年及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
(5)具有人事档案管理资质权的单位需提供人事档案核实情况表及相关复印材料等。
(6)调沪方外省市社保材料,包括调沪方外省市个人养老保险帐户明细证明。
(7)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包括:
初婚:结婚证盖章页及信息页
再婚:结婚证盖章页及信息页、离婚证盖章页及信息页、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
(8)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计划生育证明。
(9)本市落户证明材料,包括:
自有产权房:申请人或配偶在沪不动产权证地址信息页(或租用居住公房凭证地址信息页)。
单位集体户:单位集体户口簿地址信息页(或户籍证明)。
扩展资料:
2、与申报依据相应的材料
(10)子女随迁材料,提供: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子女户口簿地址页及本人信息页(或户籍证明)满16周岁及以上在全日制普通高中就读的提供学籍证明、在读证明。
(11)子女不随迁的,提供:子女身份证正反面或户口簿地址页及本人信息页(或户籍证明)
(12)在沪方单位申报的调沪方工作单位与在沪方单位不一致的提供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调沪方承诺与授权。
(13)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明材料,包括以下材料之一:通过考试、评审取得的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及聘书,如证书为在沪方的,还需提供在沪方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表;根据规定实行以聘代评的行业(单位)中聘任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提供单位的聘书,如证书为在沪方的,还需提供在沪方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表;
(14)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省部级荣誉称号证书、省部级获奖证书、处级以上管理人员任命文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