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均可通过申请以获得上海户籍:
1、持《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
2、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
3、持证期间依法在上海市缴纳所得税。
4、在上海市被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及工种对应。
5、无违反国家及上海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申报材料
除特殊说明外,所有申请材料均须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1、申报单位认识专员介绍信、身份证;
2、《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表格上加盖单位公章);
3、申报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为企业非法人的,需提供上级法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授权书);
4、持证人有效身份证证件和《上海市居住证》;
5、持证人户籍证明(家庭户口可提供户口簿,需提供具有详细地址页的首页及本人信息页;集体户口提供所在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提供具有详细户籍地址的集体户口首页及本人信息页);
6、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累积满7年的证明;
7、本市区、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持证人员在上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8、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技术类国家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所在单位聘书(2009年版)和岗位说明书;
用人单位所聘岗位与专业、工种需相符;
通过考试取得的职称或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应提供《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通过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提供评审表;
通过以聘代评的方式取得的中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需提供所在单位的聘书;
外省市获得的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及以上证书,通过本市考核复评或验评的,视同在本市获得;
9、有效期内的劳动(聘用)合同,通过具有人才派遣资质或劳务派遣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派遣的,还需提供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派遣协议、派遣岗位协议;
10、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户籍地乡镇以上人口计生部门有关证明出具的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
11、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无治安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
12、婚姻状况材料
未婚:个人承诺
已婚:结婚证书
离婚:离婚证书、离婚协议书或调解书、判决书
13、本市落户证明:
本人或其配偶在沪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或者配偶的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的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包括人才公寓或者职工宿舍等的有效居住证明)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及同意落户证明;
落户在本市直系亲属家中的,提供本人于直系亲属的身份关系证明,直系亲属在沪的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直系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及同意落户证明。
落户在“社区公共户”的,提供申报单位无集体户口及申办人夫妻双方在沪无产权房(租用居住公房)的情况说明。
14、子女随迁材料:
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由计生部门出具的符合其他计划生育政策的准生证和《再生育审批表》、子女户口簿或者户籍证明);
16周岁以上、在全日制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随迁的,另需提供学籍证明和就读证明。
15、满足相关激励条件所需提供的材料:
(1)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的个人证书;
(2)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对应的,需提供证书、所在单位聘书(2009年版)和岗位相对应的,需提供证书、所在单位聘书(2009年版)和岗位说明书;
◆通过考试取得的职称或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应提供《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通过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提供评审表;
◆通过以聘代评的方式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需提供所在单位的聘书;
◆本市核发的(或外省市核发且通过本市考核复评的)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
(3)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的:
◆本市区、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持证人(投资人)所在用人单位企业纳税完税凭证;
◆连续3年聘用本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证明材料;
◆投资人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