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
在本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境内来沪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居住证》积分制度)
《居住证》积分制度是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的《居住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进行积分,将其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点击查看详情】
教育背景指标最高分值110分,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可获得积分。
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取得大专(高职)学历,积50分。
2.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积60分。
3.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积90分。
4.持证人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10分。
【政策解读】
仅取得本科毕业证可获60分,如果您能同时申请到本科学位,则可获90分;
华东理工大学网络教育申请学位条件:
1、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
2、通过PET或CET(PET只需笔试通过);
2、课程和其他环节的成绩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或平均成绩在75分以上(含75分);
3、通过学校组织的学位课程考试,学位考试科目各专业暂定为四门(含国家大学英语考试);
4、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为75分(含75分)以上并通过答辩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