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每从事专业工作一年计2分;
取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每从事专业工作一年计1.8分;
大学专科毕业,每从事专业工作一年计1.6分;
中专毕业,每从事专业工作一年计1.4分;
其他学历,每从事专业工作一年计0.8分;
取得研究生班结业证的,在现学历积分基础上加1.8分。
说明:
1.将档案记载专业工作年限按以上学历(学位)分段累计,不重复计分。非专业工作年限不计分。计分办法:将参加工作以来,各学历(学位)层次工作年限×相应学历年分值的积相加。
2.学历以国民教育毕业证书或人事档案内的毕业生登记表为准。
任职时间以实际聘任时间为准。在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期满后,每超过1年计0.5分,最多不超过3分。
聘任时间的计算方法:
2001年及以前取得任职资格的,从取得任职资格的下月起计算任职年限;2002年及以后取得任职资格的,按实际聘任情况计算任职年限。取得现任职资格以来,有低聘、未聘经历的,任职年限要扣除。
局属单位、中学、中心小学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年计2分;
局属单位、中学、中心小学校级副职每年计1.6分;
局属单位、中学、中心小学中层正职每年计1.4分;
局属单位、中学、中心小学中层副职每年计1.2分。
说明:
中层以上行政职务,指取得现任职资格以来,市教育和体育局行文公布或聘任、备案为准,其他行政职务以学校任命为准,身兼多职的,以最高职计分,不重复计分。任职满半年,按上述职务对应级别折半计分。累计得分。
班主任年限以取得现任职资格以来从事班主任年数为准;从事班主任工作满半年计0.6分,累计得分。
说明:行政领导干部兼任班主任工作的,任选一项计分,不重复计分。
1.获得县级以上党委、政府表彰的,教师节期间教育、人事部门联合表彰(表扬)的,按国家、省、市(地)、县级分别计30、20、15、10分。
2.获得教育行政部门单独表彰(表扬)的省级创新人物、教学能手、师德标兵计16分;地市级创新人物、教学能手、师德标兵计12分;县级优秀教师(含教学能手、优秀班主任、师德标兵)、优秀教育工作者、计5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单独表彰(表扬)的德育、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新加)、教学(含高中教学工作突出贡献奖)、教科研工作先进个人按相应级别的80%计分。教育行政部门单独表彰(表扬)的各级名师、名班主任、名校长、最美教师、教书育人楷模、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等按相应级别计分,各类建设工程人选按相应级别减半计分。
3.获得具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原拔尖人才)按省、市(地)、县级分别计25、18、12分;被选拔为地级学科(技术)带头人的计15分,县级学科带头人计9分,县级骨干教师计5分。同一称号按最高级别得分只计一次,不重复计分。
4.非教师节期间,教育、人事等多部门联合表彰(表扬)的称号,按省、市(地)、县级分别计15、10、5分。
5.课堂教学获奖。优质课程资源以及“一师一优课,一课一名师”活动中评选的优课,参加县级及以上公开教研活动时执讲的公开课、示范课(微课减半计分),按国家、省、市(地)、县级、校级分别计8、6、4、2、0.5分。原则上,获奖3件(含)以内,按以上积分标准参加积分,超出的按20%参加积分。
6.其它因与专业技术岗位相关的工作,受教育行政部门表彰的,按国家、省、市(地)、县级、校级分别计8、6、4、2、0.5分。教育行政部门下属单位或处(科)室表彰的降级计分(县级表彰降级后计1分);受非教育行政部门表彰的,按对应级别的20%计分。其中因参加业务培训、比赛活动等获奖的,按上述对应级别减半计分。同一年度获得不同级别同一名称的奖励,按最高级别分值计分。原则上,获奖3件(含)以内,按以上积分标准参加积分,超出的按20%参加积分。
说明:
1.上述荣誉称号,均指取得现任职资格以来获得的,以获奖证书和公布文件为准。
2.所获表彰奖励项目分等级的,一等奖按上述对应级别所赋分值计分,以下每降低一个等级依次递减20%计分。
3.与本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不相关的荣誉称号,非经单位登记备案或非经单位逐级推荐的获奖项目,均不予计分。
取得现任职资格以来,获得的教学成果以及与本专业技术岗位相关的科学技术奖励按下列标准计分:
1.科学技术奖励和教学成果
⑴县级一等奖计6分、二等奖计4分、三等奖计2分;
⑵地级一等奖计12分、二等奖计9分、三等奖计6分;
⑶省级一等奖计18分、二等奖计15分、三等奖计12分;
⑷国家级一等奖计30分、二等奖计24分、三等奖计18分。
说明:可累计得分,但同一名称获不同级别奖励的,只按最高级别计分。获特等奖的在该级别最高分基础上加3分,获其他奖项的在该级别最低分基础上减2分(县级减1分)。
2.专利
获国家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每项计2分,累计得分不得超过6分。获国家发明专利的每项计15分。
说明:同一项目分别获得专利和科学技术奖的,按最高标准计分,不重复计分。专利必须与本专业技术岗位有关,否则不予计分。
3.通过鉴定的科研项目
国家级计10分;省部级计7分;地市级计4分;县级计1分。
说明:科学技术奖励和教学成果的范围认定,要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评审规定执行。奖励和成果完成人员2人及以上的,按证书的排列次序,第一位计满分,其后依次递减1分,得分低于1分的按1分计算。
七、社会科学成果
取得现任职资格以来,在本专业领域获得的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按以下标准计分:
1.市(地)级一等奖3分、二等奖2分、三等奖1分。
2.省级一等奖9分、二等奖6分、三等奖3分。
3.国家级一等奖15分、二等奖9分、三等奖6分。
说明:
1.社会科学成果可累计得分,同一成果获不同级别奖励的只按最高级别计分。
2.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范围认定,要严格按照上级有关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规定执行。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完成人员为2人及以上的,按获奖证书的排列次序,第一位计满分,其后依次递减2分,得分低于1分的按1分计算。
1.优质课:国家级10分、省级8分、市(地)级6分、县级4分、校级1分。
2.公开(示范)课:国家级8分、省级6分,市(地)级4分,县级2分、校级0.5分。
说明:
1.上述项目主要指取得现任职资格以来,各级教研部门组织评审的。非教研部门组织评审的,根据以上标准和具体情况参照执行。
2.同一节课多次获奖,按最高级别计分,不重复计分。
3.所奖励项目分等级的,一等奖按上述对应级别所赋分值计分,以下每降低一个等级依次递减20%计分。
4.以获奖证书和公布文件为准。
5.优质课必须是逐级推荐的,不是逐级推荐的,原则上不予以积分。确属教研部门组织评审的非逐级推荐的,按对应级别减半计分。各种报刊、电视台、网站、协会、学会、非官方教育机构评选的优质课、公开课、经验交流,原则上不予以积分。
6.非经单位统一(同意)组织的获奖项目,不予计分。
7.在市(地)级以上参加经验交流的可认定为下一级优质课(县级减半计分),以证书、官方发布的会务日程安排或证明为准。
8.原则上,4件(含)(其中校级不超过三件)以内,按以上积分标准参加积分,超出的按20%参加积分。
中级岗位任职近五年(初级近四年),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每次计5分,居本考核序列合格等次前三分之一的每次计2分,居本考核序列合格等次中三分之一每次计1分;取得现任职资格以来、非近五年(四年)的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每次计3分。积分时,班子成员考核合格人员按教师序列合格的前1/3积分。累计得分。
说明:合格等次计算采取收尾法。
取得现任职资格以来,师德考核为优秀等次的(自2010年起),每次计1分,累计得分。
(晋升正高级职称时须有论文、著作。晋升中级、副高级职称时,不作为评审依据,为鼓励教师研究教学,论文、著作可参与积分)
取得现任职资格以来,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刊物(期刊号规范)上发表的与专业技术岗位相关的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按国家、省、市(地)级分别计3、2、1分。在正规出版社出版著作或参与编写公开出版的教材、教师用书的,主编计3分,副主编计2分,编委计1分。出版专著,独著的,作者本人计10分,合著的,原则上第一、二、三作者按80%、60%、40%的比例赋分。
说明:
1.论文和著作必须与本专业技术岗位相关,否则不予计分。
2.上述论文计分指第一作者,第二作者按上述对应分值30%计分。
3.同一论文按最高级别计分。
4.本项非正式期刊发表的论文或著作不计分。
5.原则上,论文和著作3件(含)(1篇著作、2篇论文)以内,按以上积分标准参加积分,超出的按20%参加积分。
取得现任职资格以来,凡经主管部门批准组织实施的实验课题,且已结题的,国家级4分,省级3分,市(地)级2分,县级1分。
说明:
1.以结题证书为准,未结题的不予计分。
2.按位次排序,依次递减10%计分,最低不低于0.5分。
3.原则上,实验课题2件(含)以内,按以上积分标准参加积分,超出的按20%参加积分。
取得现任职资格以来,凡经过逐级推荐,经主管部门公开评审的获奖课件,省级1.5分,市(地)级1分,县级0.5分。
说明:
1.课件制作必须与本专业技术岗位相关,否则不予计分。
2.同一课件,第一作者按最高级别计分,第二作者按上述对应分值30%计分。
3.同一课件按最高级别计分。
4.非经单位统一(同意)组织、逐级推荐的课件评选,不予计分。
5.经单位统一(同意)组织非逐级推荐的获奖项目,按对应级别减半计分。
6.原则上,课件制作获奖2件(含)以内,按以上积分标准参加积分,超出的按20%参加积分。
取得现任职资格以来,凡经过逐级推荐,经相关部门公开评审表彰的辅导获奖,国家级2分,省级1.5分,市(地)级1分,县级0.5分(职业学校教师辅导学生参加专业技能大赛获奖可提高各级别的分值)。
说明:
1.同一奖项按最高级别计分。
2.所获表彰项目分等级的,一等奖按上述对应级别所赋分值计分,以下每降低一个等级依次递减20%计算。
3.同一奖项,第一作者按最高级别计分,第二作者按上述对应分值30%计分。
4.非经单位统一(同意)组织的项目,不予计分。
5.原则上,教学辅导获奖2件(含)以内,按以上积分标准参加积分,超出的按20%参加积分。
相关说明:
1.本意见计分办法和标准为指导意见,各单位可结合学校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由学校教代会或全体专业技术人员讨论通过后实施。
2.本意见由学校专业技术职务推荐晋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3.本意见在操作过程中,如遇到临时性问题,由学校专业技术职务推荐晋升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