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2021天津积分入户政策
在天津工作、生活的外地朋友注意了!这项关乎在天津居住、落户的政策《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及其相关配套实施细则有效期延长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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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居民政府关于延长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及其相关配套实施细则有效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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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做好天津外来常住人口的服务和管理工作,实现与相关法规政策的衔接,经研究,决定将《天津市居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5〕39号)及其相关配套实施细则的有效期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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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居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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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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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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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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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居住证的申办、发放、使用、积分以及入户(指入天津户籍,下同)管理等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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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是境内来津人员在天津就业、居住进而享受居住地基本公共服务、参与居住地社会事务,以及通过积分申请办理天津常住户口的证明,在天津行政区域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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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首次申领免费,工本费由区县财政承担。居住证遗失补办或损坏换领的,需缴纳手续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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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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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满16周岁的境内来津人员,拟居住7日以上的,应当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身份手续,向居住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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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来津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境内来津人员,可以申领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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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申领居住证的,由个人到现居住地区县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公安派出所办理,或者由个人所在工作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集中到单位所在区县的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办理。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监护人或者受托人代为申报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监护人或者受托人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合法有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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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居住证时,应当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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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居住证申请表和近期手续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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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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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天津合法居所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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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津就业、就学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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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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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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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持居住证及合法居所证明到现居住地区县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公安派出所办理签注手续,或者由用人单位集中到其所在区县的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公安派出所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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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持有人住址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7日内,持合法居所证明到现居住地区县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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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及时到现居住地区县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公安派出所办理换领、补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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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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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持有人可以为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随迁子女申请在天津接受义务教育,由居住地的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天津有关规定安排就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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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符合国家和天津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在天津报考中等职业学校、报名参加春季高考专科层次招生和高等职业院校自主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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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持有人按照天津有关规定免费享受就业信息咨询、求职登记、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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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持有人按照国家和天津有关规定参加天津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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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持有人按照国家和天津有关规定,享有参与居住地社区事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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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国家和天津有关规定,且取得户口所在地相关选举资格证明的,享有居住地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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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持有人按照国家和天津有关规定,可以在天津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登记等车务手续;可以在天津申请办理普通护照,赴香港、澳门、台湾通行证及各类签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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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持有人按照天津有关规定,在天津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享受相关的住房保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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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持有人及其随迁子女可以按照国家和天津有关规定,享有传染病防治、预防接种、孕产妇和儿童保健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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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持有人可以按照天津有关规定免费享受计划生育相关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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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向天津有关部门申报科技成果并获认定、奖励及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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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持有人可以按照国家和天津有关规定,参加天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注册);可以按照规定参加各类非学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国家职业资格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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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参加天津有关评选表彰,并享受相应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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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持有人可以享受国家和天津规定的其他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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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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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积分制是指通过科学设置和确定积分指标体系,对居住证持有人申请积分入户的条件进行指标量化,并对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根据指标的总积分,排名确定申请人入户资格。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包括基本分、导向分、附左边加分右边和负积分。总积分为各项指标的累计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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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在天津申请积分入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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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境内具有合法有效户籍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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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有效的天津市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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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在津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招用(或者在津投资办企业),且在天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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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津具有合法稳定的落户地点(包括: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名下私有产权住房、军产房、经公安部门认定具备常住户口登记条件的公产房、公寓等住房;用人单位及市、区县居民政府所属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的集体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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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积分达到申报指导分值(申报指导分值可随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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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申请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由用人单位根据网上报名预约的时间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滨海新区行政服务中心或在其他区县设立的居住证持有人积分入户受理点申报积分入户;用人单位不具备申报条件的,可由居住证持有人本人申报。需要落户在集体户口的,由集体户口所属单位(包括大型用工企事业单位和市、区县居民政府所属的人力资源中介机构)负责申报。每年的4月30日和10月31日为确定上、下半年积分排名的截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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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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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改革委根据我市人口总量、用工需求及公共资源承载能力,负责制定年度积分入户指标计划,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积分落户人口指标总量,并对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居住证积分入户管理实施细则由市公安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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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社保局于每年6月、12月,依照市居民政府公布的当期积分入户分值线和入户指标,根据积分排名情况,确定积分入户人员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向市公安局出具准予积分入户人员名单。同时,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将积分入户人员信息发送市公安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市公安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将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发放至申请人指定地点,并负责对落户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公安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应当在下一申请期确定的积分入户人员名单公示期满前,向市人力社保局反馈上一期落户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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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积分入户资格的居住证持有人,其未成年子女符合天津子女投靠落户政策的,可以同时办理子女随迁落户手续。投靠或随迁落户的子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天津报名参加普通高中和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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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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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由公安机关注销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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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持有人在申领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取得居住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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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持有人情况发生变更且不符合居住证办理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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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持有人已转办为天津常住户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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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边法律右边、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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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部门、单位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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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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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住证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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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规定查验、扣押居住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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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在服务管理过程中获得的境内来津人员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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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居住证登记和管理工作中,有其他侵害境内来津人员合法权益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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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或者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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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规定申报居住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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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规定办理居住地址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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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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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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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居住证的,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居住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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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居住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住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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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制造虚假材料或故意隐瞒实际情况,骗取积分入户资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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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持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积分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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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有合法户籍身份的(即:无户籍人员和公民身份号码重号、错号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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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国家和天津计划生育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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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居住证或者申办积分落户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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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分期间因犯罪获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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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和单位认为有关行政机关在居住证服务和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