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的条件:
持有有效《上海市居住证》的外省市人员可以申请办理普通护照及普通护照加注、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除定居签注)。
二、办事的手续:
1、首次申领、换发、补发、失效重新申领出入境证件及再次办理港澳台旅游签注的,申请人须亲自办理。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申请。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除提交上述规定的相应材料外,陪同人还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监护人的委托书。
2、已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和往来台湾通行证的,再次办理单独签注(旅游签注除外)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人须出具委托书,被委托人须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申请人在港澳台地区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3、在出入境部门内的社会服务照相点采集出入境证件电子照(一年内已采集或仅办理单独签注的可免)。
4、十六周岁(含)以上的申请人申请出入境证件,均应当采集或者核验指纹,因指纹缺失、损坏原因无法采集指纹除外;对十六周岁以下的,根据监护人的意见确定是否采集指纹。七周岁(含)以上申请人办理普通护照的须当场采集个人签名。
5、选择使用港澳地区自助查验通道通关的申请人,须签署《免登记使用港澳地区自助查验通道声明》。
6、申请被盗、遗失补发,须在申请表内注明,并填写《申办出入境证件确认书》。申请换发出入境证件的,原持证须一并递交,由受理民警核验后,当场剪角发还。
7、如果申请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入境的,须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8、办理除旅游签注以外的,须提交与签注种类相应的证明材料。
9、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换发、补发护照:
(1)普通护照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
(2)普通护照有效期不足六个月的,或者经公安机关认可的有效期在六个月以上但有材料证明该有效期不符合前往国要求的;
(3)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码、出生地、出生日期变更的;
(4)申请人已在户政部门变更人口照片的;
(5)原护照在有效期内损毁、遗失、被盗的;
(6)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换、补发往来港澳通行证:
(1)往来港澳通行证损毁、遗失或者被盗抢的;
(2)往来港澳通行证有效期不足6个月,或者短于拟申请签注有效期的;
(3)持证人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
(4)补充申请免登记使用港澳自助通关服务的;
(5)其他确需换发、补发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换、补发往来台湾通行证:
(1)往来台湾通行证损毁、遗失或者被盗抢的;
(2)往来台湾通行证有效期不足6个月,或者短于拟申请签注有效期的;
(3)持证人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
(4)持本式往来台湾通行证换发电子往来台湾通行证的;
(5)其他确需换发、补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