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者不是一个概念:
1、居住证的持有人:是指当事人在居住地居住达到6个月,并且符合有稳定就业、稳定住所、连续就读的条件的前提下,向当地申请领取的居住证明的人员;
2、公共户(口):
(1)是解决市内户口待定的;
(2)落户困难的原本市户籍刑释解教的;
(3)人民法院判决或房屋出售、房屋拆迁、婚姻变化、家庭矛盾等原因须将户口迁出,而在本市确无处落户的;
(4)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有关“公共户”落户规定的;
(5)因家庭矛盾、集体户所在单位不同意迁入等原因不能办理正常落户手续的;
(6)其他特殊原因在本市确无处落户的这六类人群的户口迁移问题。
3、当事人可以带上本人的居住证、户口本等,具体咨询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工作人员,以对方的答复为准。
《居住证暂行条例》的规定:
第二条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