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印发的《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沪府发[2009]7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关于申办条件
(一)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所称“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是指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累计满7年。
(二)办法第五条第(二)项所称“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是指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正常缴费累计满7年。办法试行前按规定参加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的,可以在进行折算并补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差额后,予以认定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持证期间应当正常缴费未缴而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不作为本项计算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的依据。
(三)办法第五条第(四)项所称“在本市被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及工种对应”,是指取得本市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且被聘任在相应岗位工作的。持证前取得外省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被聘任在相应岗位的,视同本市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持有外省市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需通过本市考核复评。此外,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经认可的其他职业资格证书,也可以作为申请的依据,相关职业资格目录另行公布。
二、关于激励条件
(四)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是指持证期间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具有个人证书。
(五)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在本市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的”,是指取得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并被聘任在相应岗位工作的。国家职业资格中明确可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可视作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六)办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是指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连续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具体地区及岗位由教育、卫生、农业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分别提出,经认定后另行公布。
(七)办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按个人在本市直接投资(或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三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缴纳总额及每年最低缴纳额达到本市规定标准的,或者连续3年聘用本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是指创业人才在本市投资创办的企业,按个人的直接投资或者按个人的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三个纳税年度平均每年纳税额在100万元及以上或连续3年平均每年聘用本市员工100人及以上。
三、关于申请的提出
(八)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申请的提出,按以下方式办理:
1、符合条件的持证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申请,填写《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可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政务网上下载)并提供应由个人提供的相关材料。
2、用人单位核实并备齐材料后,向市或者注册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受理机构申报。
3、通过人才派遣或劳务派遣方式就业的,由建立劳动关系的派遣单位负责办理,实际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相应证明。
4、用人单位不得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其他单位、个人代理申报。
四、关于申请材料
(九)办法第八条第(一)项所称“有效身份证明”,是指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未婚的提供未婚证明。
(十)办法第八条第(三)项所称“本市区、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个人所得税证明”,是指本市区、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持证人员在2006年及以后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十一)办法第八条第(四)项所称“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证明”,是指下列材料之一:通过考试、评审取得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及聘任证书;经批准,通过以聘代评的方式取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提供单位的聘书;本市颁发的国家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者由外省市核发且通过本市考核复评的国家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经认可由相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十二)办法第八条第(五)项所称“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是指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户籍地乡镇以上人口计生部门有关证明出具的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无治安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以及其他需要的相关证明。
(十三)办法第八条第(六)项所称“本人的或者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亲属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租用公房凭证”,是指下列材料之一:
1、本人(或配偶)在沪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或者配偶的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2、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的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包括人才公寓或者职工宿舍等的有效居住证明)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及同意落户证明。
3、落户在本市直系亲属家中的,提供本人与直系亲属的身份关系证明、直系亲属在沪的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直系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和同意落户的书面证明。
(十四)办法第八条第(七)项所称“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是指:
1、申请单位的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
2、按照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申请的,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1)个人获奖证书;
(2)在本市取得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和聘书;
(3)本市的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
3、按照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申请的,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1)本市区、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持证人员所在用人单位企业纳税完税凭证;
(2)连续3年聘用本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证明材料;
(3)投资人的完税凭证。
五、关于办理流程
(十五)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按以下程序办理:
1、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机构负责对用人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在正式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2、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规定,对初审通过的材料进行审核,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通过的,及时将审核合格人员信息在政务网上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4、公示无异议的,出具《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通知书》及相关证明。
六、迁入户口
(十六)按照办法第十一条办理“迁入户口”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持证人员在取得《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通知书》三个工作日后,持《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到落户地区、县公安局的户政部门办理《准予迁入证明》;
2、持《准予迁入证明》到外省市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
3、持《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及其他相关证明到落户地的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迁沪人员及其随迁家属为农业户口的,按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政策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七、关于家属随迁
(十七)办法第十二条所称“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是指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以及16周岁以上、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可以随迁;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户籍所在地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16周岁以上的普通高中在校生随迁的,另需提供学籍证明。
八、关于轮候
(十八)办法第十三条所称按规定排队“轮候办理”按下述方式执行: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实行网上办理,按照审核通过的先后顺序,自动生成网上顺序号进行排队轮候。超过当年调控总量的,继续予以受理并审核,审核通过的,依次进入下一年度办理。
九、其他
(十九)持证人员户籍落户本市后的社会保险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十)本实施细则中的未尽事宜,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深化本市户籍管理改革,完善居住证制度,吸引人才来沪,根据有关左边法律右边、法规以及《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导原则)
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坚持政策公开、标准统一、程序规范、办理方便。
第三条(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来沪创业、就业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境内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受理和审核工作。市公安部门负责相关落户工作。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办法实施的政策协调工作,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综合平衡确定总量,并对政策实施进行监督。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税务、教育、人口计生、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申办条件)
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是指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累计满7年,即累计满84个月。)
(二)持证期间按照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是指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正常缴费累计满7年,即累计满84个月。办法试行前按规定参加本市小城镇保险的,可以在进行折算并补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差额后,予以认定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持证期间应当正常缴费未缴而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不作为本项计算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的依据。)
(三)持证期间依法在本市缴纳所得税;
(四)在本市被评聘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对应;
(五)无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
第六条(激励条件)
持证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一)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或者在本市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对应的,可以不受第五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持证及参保年限的限制;
(二)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以缩短至5年;
(三)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高于本市上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或者最近连续3年计税薪酬收入高于上年同行业中级技术、技能或者管理岗位年均薪酬收入水平的技术管理和关键岗位人员可以不受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四)按照个人在本市直接投资(或者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3个纳税累计缴纳总额及每年最低缴纳额达到本市规定标准,或者连续3年聘用本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相关投资和创业人才,可以不受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前款所称的重大贡献奖项范围、计税薪酬收入标准、技术管理和关键岗位范围、投资纳税数额和用工人数标准,由相关管理部门适时公布。
第七条(申请的提出)
符合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服务中心领取并填写《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后,交用人单位,同时附有关申请材料,由用人单位负责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
第八条(申请材料)
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申请材料具体包括:
(一)有效身份证明和《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
(二)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证明;
(三)本市区、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个人所得税或者企业纳税完税证明;
(四)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证明及相关聘用(劳动)合同证明;
(五)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六)本人或者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亲属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租用公房凭证;
(七)相关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符合第六条规定的持证人员申请优先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受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材料后,对申办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对申办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告知持证人员补齐相关材料。
第十条(审核)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规定条件,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核。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出具《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通知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持证人员。
第十一条(迁入户口)
持证人员凭《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通知书》和本市公安部门出具的《准予迁入证明》及相关证明,办理迁移落户手续。第十二条(家属随迁)
持证人员的配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不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现有投靠落户政策办理。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第十三条(总量调控)
本市对持证人员申办常住户口实行总量调控,符合条件的持证人员按照规定,排队轮候办理。超出当年调控人数总额的,依次转入下一办理。
第十四条(左边法律右边责任)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持证人员和单位应当书面承诺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严禁弄虚作假或者伪造。一旦发现弄虚作假或者伪造,取消其再申请的资格,并记入社会征信体系。对骗取本市常住户口的,及时注销其本市常住户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实施细则)
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施行期限)
本办法自2012年2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上海居住证转户口流程简单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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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和单位人事沟通,准备单位的相关材料
4.办理无犯罪证明和计划生育证明,去税务所打印税单5.和单位人事一起去人才中心核验材料6.人才中心初审完毕,叫做“受理通过”
7.接下来是市局审核,叫做“审核通过,进入公示”
8.此时看网上状态,缺材料会通知你去补交,公示结束后,叫做“公示通过”,等待通知领取相关材料
9.带上人才中心给的材料,身份证,原籍户口簿等材料前去公安局户政科或市民服务中心办理准迁证
10.带上人才中心给的资料剩余部分,准迁证,户口迁移证,回人才中心办理户口落户证左边明信右边11.带上所有资料去居住地派出所办理上海市居住证转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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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上海居住证转户口申请材料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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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居转户申请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面2.本人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面
3.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每页)正反面4.单位介绍信原件
5.单位人事专员身份证复印件6.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7.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8.上海无治安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原件
9.上海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证明原件(少数人上海居住证转户口申请材料难点)10.老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证明原件
11.老家无治安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原件12.未成年子女需提供:
13.a.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4.b.独生子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5.c.子女居住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6.若满足激励条件需提供相应材料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上海居转户申请材料容易出问题点)17.当前公司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18.居住证持有期内所有公司的劳动合同和离职证明复印件(上海居转户申请材料容易出问题点)
19.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原件
20.历年城镇养老保险缴费单加盖公章原件(上海居转户申请材料容易出问题点)21.上海居住房屋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22.婚育证明材料:结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3.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网上下载填写,人事审核后打印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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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心得:申报上海居住证转户口攻略
经营者人才网2009-12-16
凡人八年多来在上海交税二十多万,社保也达到二十多万,老天保佑近三年一直在职,终于能够满足了苛刻的条件,于是开始了艰辛的资料准备之旅。历经三个星期,行程一千公里,跑政府部门数十趟,人托人的绕圈关系,再加上老天保佑,终于将所需的十四项资料准备齐全!
特纪录下申办攻略,希望后来者能借鉴,从而少跑些冤枉路。申办居住证转户口的材料共十四项,全部需要加盖公司红章:
1、《申请表》
这是需要单位人事从网络上填好并申报后才能打印的!自己手填无效!网上没有任何关于这些的信息,所以兄弟们就要自己去和HR搞好关系啦!
2、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这需要复印件各一份,同时要HR带原件现场验!
3、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原件不用说了,复印件要两面复印在一张纸一,加盖公司红章
4、本人户口本及复印件
有户口本的,把户主页和本人页一起复印在一张纸上即可。
没户口本的,需要去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户口证明。
5、持证期间参加上海社保累计满七年的证明
先求HR上网查询,必须满84个月才能申请;社保中心虽然已和人才引进中心联网,但是还是需要的,1份当年缴费记录,1份总结算单,上面有缴费基数。
由HR陪同去区人才交流中心申报,并查询有无补缴。有补缴的,恭喜你中奖了!如有补缴,需单位出具说明,并亲自去社保中心,再次求大堂主管打印补缴回单并盖章!
6、税单原件及复印件
从2006年的税单,到上月为止(以申报日期计)。
自行去税务局办税大厅填表,凭公司电脑代码及身份证复印件打印!不要用每年税务局寄给你的回单,那上面可能有错!
7、中级以上资格证书
中级证书和中级资格评定申报表。
8、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必须在有效期一年以上
9、计划生育证明
这个很难办理!目前变通办法是:
去户口所在地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生育证明,用其去居住地(上海)居委会计生办开具证明。
如果以前是集体户口,流程是:单位开婚育证明(内容包括结婚情况、婚史、生育情况等),再去户籍地居委会盖章或者开证明,然后去户籍地街道开证明,凭户籍地街道证明、身份证、居住证、户籍证明、结婚证、小孩出生证等证件(如果是再婚的话,还需要前次结婚的离婚协议书)去居住地街道计生办开符合计划生育证明。
10、无违法犯罪证明(户口所在地及居住地)
去户口所在地公证处开具介绍信,再去派出所。
上海这里,去居住地派出所,凭房产证、身份证、居住证办理通知单,即居住证副联(很重要),他们就会开具。如办事人员拒绝,直接找所长,他们有标准格式的!
11、婚育证明材料:
未婚的找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证明。这个很简单。
已婚凭结婚证书
离异凭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
12、本地落户证明:
本人房产证是最佳证明材料,要复印封面及详情页。如果房产证上有其他人的名字,比如老婆,全部要他们写同意落户证明,并且带他们的身份证原件和正反两面复印件
13、子女随迁材料:
不随迁的也要:出生证、独生子女证、户口本或派出所户口证明
14、单位人事主管办理介绍信
建议不要填日期,等一切资料完备时再填日期!否则要不停地加盖公司章,相信不是那么简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