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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办所需材料
1、基本资料
(1)《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表,办理《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填写《来沪人员居住登记表》;
(2)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提供复印件,验原件);
(3)办理非投靠、就读、进修类《上海市居住证》的,其在本市信息登记必须满6个月);
(4)居住在租赁住房内的,须提供《房东信息登记簿》中登记申请人及其同住人信息内页(提供复印件,验原件)。
2、住所证明
来沪人员办理《上海市居住证(临时)》的住所必须是合法建造且合法使用的居住房屋。
(1)居住在自购住房的,须提供相应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验原件)。具体要求如下:
①来沪人员自购住房类型包括:a房地产权证;b、经过网上备案的商品房出售合同;c、存量房买卖合同;d、已签订房屋交接书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②材料提供流程:来沪人员需要办理《上海市居住证(临时)》,凭上述房地产权证明材料,至属地居(村)委申请开具《居住证明》;再携带上述房地产权证明材料和属地居(村)委开具的《居住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至居住证受理点申办,《居住证明》第一联随材料一并交居住证受理点备存;
③《居住证明》的有效期限为开具之日起7天,过期自动作废。
(2)居住在租赁住房内的,须提供由房屋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验原件)。具体要求如下:
①来沪人员凭租赁合同至属地居(村)委开具《居住证明》,属地居(村)委在核实的基础上,为来沪人员出具《居住证明》三联单中的第一联、第二联,第三联由出具居(村)委留存;
②来沪人员凭《居住证明》第二联及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租赁合同、身份证明、住房证明等材料,至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办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并将《居住证明》第二联交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窗口备存;
③来沪人员凭《居住证明》第一联、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以及其他相关材料,至居住证受理点申办,《居住证明》第一联随材料一并交居住证受理点备存;
④《居住证明》的有效期限为开具之日起7天,过期自动作废。
(3)居住在单位集体宿舍的,须提供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具体要求如下:
用于单位集体宿舍的房屋本身须具有合法性,由所在单位出具集体宿舍合法性证明;
(4)居住在亲戚朋友家的,须提供居(村)委出具的寄宿证明。具体要求如下:
①《寄宿证明》应用范围仅限于寄宿在亲戚的居住房屋,寄宿在朋友的居住房屋一律不予认可;
②亲戚的范围仅限于直系亲属,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养父母、子女等;
③申请人凭住房证明及亲戚关系证明,至属地居(村)委开具《寄宿证明》;
3、申办《上海市居住证》所需其他材料
(1)来沪就业的,提供期限为6个月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验原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证明;
(2)来沪投资开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提供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参见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证明;
(3)来沪投靠本市户籍亲属的配偶、子女或父母的,应分别提供结婚证复印件(验原件)、公安部门认定的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
(4)来沪就读、进修的,应分别提供本市大、中专院校发出的“录取通知书”复印件(验原件)、本市非学历教育机构出具的书面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二、签注所需材料
(一)《上海市居住证》签注适用于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在证件每届满1年之前的30日内,到居住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签注手续。1、受理菜单(1)本人身份证明;(2)本人有效的《上海市居住证》;(3)《上海市居住证》签注申请表;(4)在本市具有合法稳定就业证明或投靠、就读、进修等的相关材料,参照上述“申办《上海市居住证》所需其他材料”内容;(5)在本市具有合法稳定居住证明的相关材料,参照上述“住所证明”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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