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依据)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22号令《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的相关内容,为引进的国(境)外人员来沪工作、居住提供规范和优良的服务,加强对《上海市居住证》(B证)的管理,制定本实施细则。
《上海市居住证》(B证)是上海市吸引海外人才来沪工作、创业,享受相关市民待遇的有效证件。
第二条《上海市居住证》(B证)的相关管理审核、受理、制卡、签发部门是指:
管理审核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
受理部门:上海海外人才服务中心、浦东张江留学人员服务中心、上海市杨浦公共人才服务中心和上海国际人才交流协会驻香港联络处;
制卡部门:上海市社会保障卡服务中心;
签发部门:上海市公安局。
第三条(申请人)
以下人员可以申请《上海市居住证》(B证):
(一)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者特殊才能,在上海工作或创业的入外籍的留学人员、持中国护照但无中国户籍的留学人员和其他专业人才、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专业人才、台湾地区专业人才和外国专业人才。
(二)凡符合本条(一)的,其配偶和未满18周岁或高中在读的子女可申请偕行人员。
留学人员是指:公派或自费出国(境)学习,并获得国(境)外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学位的人员;在国内获得本科(含)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在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一年(含)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
具有特殊才能的人才具体范围及条件等事项,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商有关部门后发布。
第四条(申请单位)
办理《上海市居住证》(B证)须由所在用人单位提出申请。
申请单位应当是信誉良好,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各类企业、事业、社团、民办非企业机构,以及有法人授权的在沪依法注册设立的分支机构。
第五条(首次申请)
(一)申请的提出
本规定第三条所称的人员需要申领《上海市居住证》(B)证的,由用人单位向管理审核部门指定的受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用人单位必须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并配合受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
(二)用人单位须提供以下主体资格证明的材料
1、用人单位出具介绍信;
2、用人单位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请示公函;
3、系外资性质企业需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4、工商企业营业执照;
5、组织机构代码证;
6、系非来沪投资人,需提供自受理之日起有效期在12个月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通过具有资质的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派遣的人员,还需提供派遣的相关协议;
7、系投资人,需提供最近单位验资报告或工商管理局出具的投资证明;
8、系非法人企业另需提交:
(1)上级法人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如系外资企业需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其法人企业的相关人事招聘授权书或由具有资格的公共人事代理公司办理。
(三)申请人申请材料
1、填妥《上海市居住证》(境外人员)申请表,附小二寸近期正面免冠照一张;
2、提供有效护照,有效签证及最近中国边防检查入境章页;香港、澳门地区人员提供港澳通行证及港、澳身份证;台湾地区人员提供台胞证及台湾身份证;
3、持中国护照人员提供国外永久或长期居住证明,以及90日内开具的出国前原国内户籍注销证明;
4、国(境)外或国内的学历或学位证书;入外籍或持中国护照的留学人员同时提供由中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出具的相关留学人员证明或国家教育部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5、上海住所证明:居住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或主申请人为权利人的房产证;
6、6个月内有效的上海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出具的健康证明;持中国护照人员和签证类型为居留许可的外籍人员可提供6个月内有效的本市二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18周岁以下和70周岁以上申请人免于提交);
7、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下列材料可以增左边加分右边值,申请人可自愿选择提供:
8、国内外专业资格证书;
9、有关工作经历证明;
10、国内外专利证书;
11、国内外一流杂志发表论文;
12、国家重点项目主要负责人证明;
13、国际或省(部)级获奖证明。
(四)偕行人员申请材料
1、提供有效护照,有效签证及最近中国边防检查入境章页;香港、澳门地区人员提供港澳通行证及港、澳身份证;台湾地区人员提供台胞证及台湾身份证;
2、偕行配偶需提供结婚证明;
3、偕行配偶需6个月内有效的上海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出具的健康证明;持中国护照人员和签证类型为居留许可的外籍人员可提供6个月内有效的本市二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注:70周岁以上申领人免于提交);
4、偕行子女需提供出生证明;
5、小二寸近期正面免冠照一张。
第六条(首次申请办理流程)
(一)用人单位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提出办理《上海市居住证》(B证)的申请,由用人单位人事部门到受理部门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决定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通知;材料不齐全的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应当在5日内出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受理部门复核相关申请材料,认为材料真实性有疑问的,可以进行核查,核查期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但应将所需时间告知申请单位。
(三)由受理部门将材料提交管理审核部门审核,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出具书面审核结果。审核通过的,由管理审核部门出具《国(境)外人员申请〈上海市居住证〉(B证)获准通知》;审核不通过的,由管理审核部门出具《国(境)外人员申请〈上海市居住证〉(B证)未准通知》,由受理部门负责将书面通知送达申请单位;
(四)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凭《国(境)外人员申请〈上海市居住证〉获准通知》至受理部门拍照,并领取《办理<上海市居住证>(B证)通知书》;
(五)拍照后,制卡中心按相关信息在14日之内制卡;
(六)公安部门签发《上海市居住证》(B证);
(七)申请人持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出具的《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去上海市出入境管理部门领证。
(八)具有特殊才能的人才,须由用人单位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直接申报,经审核同意后,予以受理。
第七条(有效期限)
根据《境外人才申领<上海市居住证>审核试行办法》,确定有效期限。《上海市居住证》(B证)有效期为1年、3年和5年。有效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相关有效证件和劳动(聘用)合同的有效期。
第八条(期满续期换证)
(一)持有《上海市居住证》(B证)人员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由用人单位人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提出办理《上海市居住证》(B证)期满续期换证的申请。如逾期未续办的,将按照《上海市居住证》(B证)首次申请流程重新办理。
(二)期满续期换证提供材料
1、用人单位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期满续期换证申请公函;
2、《上海市居住证》(B证)(注:包括偕行人员);
3、提供有效护照,有效签证及最后中国边防检查入境章页,香港、澳门地区人员提供港澳通行证;台湾地区人员提供台胞证(注:包括偕行人员);
4、如系外资性质企业需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5、工商企业营业执照;
6、组织机构代码证;
7、系非来沪投资人,需提交有效期自受理之日起不少于原《上海市居住证》(B证)期限的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
8、系内资企业投资人,需提供最近单位验资报告复印件或工商管理局出具的投资证明;
9、系非法人企业另需提交:
①
上级法人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如系外资企业需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②
其法人企业的相关人事招聘授权书或由具有资格的公共人事代理公司办理;
10、提供原《上海市居住证》(B证)期限内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
11、如仍由原单位聘用的,可免于提供第9项材料;
12、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B证)的人员,在本市工作期间,用人单位和个人应依法纳税,未依法纳税的,《上海市居住证》(B证)到期后不予续办。
(三)期满续期换证办理流程
1、用人单位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提出办理《上海市居住证》(B证)期满续期换证的申请,由用人单位人事部门到受理部门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之内,核实材料,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登记、复核相关申请材料;
3、由受理部门将材料提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审核,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对审核通过的,直接出具《办理<上海市居住证>(B证)通知书》,由受理部门通知申请单位或申请人领取;
4、制卡中心按相关信息在14日之内制卡;
5、公安部门签发《上海市居住证》(B证);
6、申请人持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出具的《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去上海市出入境管理部门领证。
第九条(信息变更)
(一)持有《上海市居住证》(B证)的人员,因工作单位或者居住地等情况发生变更的,应由用人单位在信息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提出办理《上海市居住证》(B证)相关信息的变更申请,并到受理部门提交相关信息变更材料。
(二)受理部门自受理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信息提交管理审核部门,经审核同意后,予以变更。自受理次日起,30个工作日内签发新卡。
(三)信息变更材料
1、用人单位出具介绍信;
2、用人单位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信息变更申请公函;
(以下为单位变更提交材料)
3、系外资性质企业需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4、工商企业营业执照;
5、组织机构代码证;
6、系非来沪投资人,自受理之日起有效期不少于所持《上海市居住证》(B证)期限的劳动(聘用)合同;
(以下为居住地变更提交材料)
7、上海住所证明:居住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或主申请人为权利人的房产证;
8、其他信息变更的,须提交相应变更材料。
第十条(挂失与补办)
(一)持有《上海市居住证》(B证)遗失的,持证遗失人应当及时由用人单位到受理部门,书面向管理审核部门办理挂失手续。
(二)办理书面挂失后30日内未找回《上海市居住证》(B证)的,持证遗失人由用人单位向受理部门申请补办;由受理部门将补办材料提交管理审核部门,经审核同意的,出具《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持证遗失人按《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的要求,向签发部门办理领证相关手续。
(三)书面挂失材料
1、用人单位出具介绍信;
2、用人单位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挂失申请公函;
3、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报案证明或由用人单位出具的遗失情况说明。
第十一条(注销)
经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认定,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提请公安部门注销其《上海市居住证》(B证),并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注销其相关信息。已被注销相关信息的《上海市居住证》B证,其持有人不再享受相关待遇。
(一)持证人情况变更,不再符合《上海市居住证》(B证)申领条件;
(二)用人单位和持证人在申领时提供虚假材料取得《上海市居住证》(B证)的。
持证人取得中国户籍后,《上海市居住证》(B证)自动失效。
对遗失或注销《上海市居住证》(B证)的,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定期通过媒体公告。
第十二条(提供材料要求)
(一)相关申请材料均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为A4纸规格;
(二)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申请公函须提交打印稿,手写无效。公函标题为黑体三号字,公函内容为仿宋体四号字;
(三)所提供材料中,除汉语外,其它语种需提供翻译件,并需到推荐的专业翻译机构翻译。
第十三条(其他)
(一)相关申请用人单位及个人必须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如在所提供的材料中有虚假现象的,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可视用人单位、个人虚假情节的轻重,采取暂停用人单位和个人申请《上海市居住证》(B证)及其他相关业务的资格,直至取消申请资格的措施。
(二)本实施细则中未尽事宜,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实施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2010年11月4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