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居住证转户口!办理材料与注意事项【附样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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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居住证转户口!办理材料与注意事项【附样张】

  

居住证|积分|居转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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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居住证服务助手

  

导语

  

之前发过一次详细的材料清单,今日,把内容和样张再次更新一下,推送给大家,有需要的用户可收藏、转发。

  

用户如果遇到:

  

1、居住证120积分、居转户,条件不够者

  

2、居住证120积分、居转户,办理过程中遇到问题

  

可以联系我们的政策指导郭老师微信,一对一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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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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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办理材料(目录)及注意事项

  

符合申办条件的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人口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注意:由于需要确保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请单位在上报材料时在所有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

  

1、单位人事介绍信及人事身份证(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注意:按市局要求单位人事本人不得为本人递交材料!!!

  

  

2、《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表格上加盖单位公章)

  

注意:表格为单位信息系统申报后直接生成打印,需另外粘贴照片。

  

  

3、申请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为企业非法人的,需提供上级法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授权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注意:单位为分公司的,需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总公司出具的授权书原件或总公司盖章的复印件。

  

  

4、本人和随调家属的身份证件及《上海市居住证》

  

注意: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5、本人和随调家属的外地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本人为集体户口的由集体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原件

  

注意:

  

1)原件、复印件需外地详细住址页及本人信息页。

  

2)户籍证明只要是当年出具的均可。

  

  

6、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累计满7年的证明

  

注意:

  

1)社保缴纳证明可在打印个人明细并加盖公章。

  

2)居住证持证期间如有第三方派遣机构缴纳社保的请同时提供派遣合同及退工证明。

  

  

7、本市区、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持证人员在2006年及以后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原件

  

上海税务局官网:

  

注意:如果纳税税额为“0”的,请后附相关工资收入证明,如事实为单位漏报个税的请先至税务部门补缴后再行上报材料.事业单位有严重未依法纳税的情形,

  

如:0税或低税额,不再需要提供工资明细或银行流水,仅需要提供单位工资年报和绩效工资核定数(表)及相关明细。

  

  

8、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国家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表

  

1)通过考试、评审取得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注意:通过考试取得的中级职称需提供《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复印件;通过评审取得的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另需提供《中级职称评审表》复印件。

  

2)经批准,通过以聘代评的方式取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的,提供单位的聘书;

  

3)本市颁发的国家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者由外省市核发且通过本市考核复评的国家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4)经认可由相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注意: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表可在公共人事服务—表格中下载,并请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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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目前在有效期内的聘用(劳动)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

  

注意:

  

1)凡是以职称申报的个人,请在劳动合同后附个人岗位职责(教育、卫生行业提供资格证即可)。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必须提供《上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首次聘用情况认定书》或《专技岗位工资核定表》。

  

  

10、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户籍地乡镇以上人口计生部门有关证明出具的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材料。

  

  

11、婚育材料

  

注意: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1)未婚者:由户籍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

  

2)已婚已育:结婚证书、子女出生医学证明、1个孩子《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注意: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3)离婚者:离婚证书、离婚协议或调解书、法院判决书;

  

  

  

  

  

12、本市落户地证明

  

注意: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1)本人(或配偶)在沪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或者配偶的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注意:需房产权利共有人出具书面同意落户证明,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2)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的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包括人才公寓或者职工宿舍等的有效居住证明)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核对原件、留复印件),及同意落户证明;

  

注意:自2014年1月起人才中心集体户口取消,如需落户集体户口的人员请前往上海暂住地派出所咨询“社区公共户”相关政策。

  

注意:如落户单位集体户口的另需提供单位集体户口簿复印件。

  

3)落户在本市直系亲属家中的,提供本人与直系亲属的身份关系证明,直系亲属在沪的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征、直系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及同意落户证明;

  

注意: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13、事业单位录用人员需提供区人社局(原人事局)出具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录用通知》、《专技岗位工资核定表》、《上海市事业单位录用人员备案表》、《上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首次聘用情况认定书》

  

注意:上述四项中的任意一项材料。

  

  

  

  

  

  

14、子女随迁材料

  

(以上内容,已附)

  

1)未成年独生子女随迁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居民户口簿或者公安部门户籍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2)未成年非独生子女随迁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二胎子女再生育证、二胎子女再生证审批表、居民户口簿或者公安部门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16周岁以上、在普通全日制高中就读的子女随迁的,另需提供学籍证明原件;

  

注意:高三应届毕业生请于当年4月份之前申报(有条形码的学籍证明)。

  

15、配偶随迁材料

  

注意:配偶随迁主调人需符合以下两项条件之一者方可办理:

  

1)主调人持有高级职称(一级技师)证书,并被聘任在相应岗位上的;

  

2)主调人获得上海市人民政府奖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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