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底的一天上午,我在办公室接到一个咨询电话。咨询者是上海某知名外企白领小胡。他于2015年4月向某区人才中心申请居住证转上海市户籍,被该中心拒绝受理。以后他通过信访向市、局二级信访部门投诉,均被告知“你写给市领导的信巳转我局收悉。现答复如下:“如果两地存在双重劳动关系的,‘居转户’业务是无法受理的”。
小胡冀希望通过向市领导反映情况解决自己的诉求破灭。在百般无奈的情况下,想到了与行政机关打行政官司。小胡从网上搜索到我的信息,要求我代理这起行政官司。
几天后小胡来到事务所,详细讲述了他来上海打拼经历。他通过近十年的奋斗,一直从事计算机软件开发工作,自己学历从大专达到本科,职称从网络系统架构员到网络系统架构师。2004年办理了上海市人才居住证。在上海买了房,结了婚,小宝宝明年将出世。2015年4月向上海市人保局申请居住证转上海市户籍的申请。梦想成为有上海市户籍的新上海人。办理居转户的申请被拒,意味着他不仅自己不能取得上海市户籍,而且即将出生小孩,也不能申报上海市常住户口,妻子以分居二地调入上海的希望也破灭。
我又问了双重劳动关系是怎么回事?小胡告诉我,他中专毕业后在当地铁路部门工作,因国企改革,单位裁员让他留职停薪。他为谋生,来到上海打拼。以后也未与单位联系,这次回老家办理档案材料转移,才发现自己的劳动关系还挂在原单位。随即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正是这张劳动关系证明,让他办理申请上海市户籍的梦想差点破灭。
我听了他的讲述,凭着职业敏感,认为行政机关以双重劳动关系为由不予办理居转户申请没有左边法律右边依据。当时我很有信心,认为能打赢这场官司。
接受委托后,我仔细阅读了小胡提供的相关申请材料,同时又搜寻了所有上海市政府及有关部、委、局办的有关居住证、居转户方面的政策文件。研究的结果没有一条禁止具有双重劳动关系人员入户的条款。
立案受挫。不受理通知单是上海市21世纪人才网发布的,该网站隶属于上海市人保局,所以一开始,律师向该局所在地甲区法院起诉,甲区法院认为虽然居住地在该区,但注册地在乙区,应向乙区法院起诉。向乙区法院起诉时,乙区法院认为虽然注册在本区,但该行为不是该机关作出的,是其下级行政机关作出,要向下级行政机关所在地丙区法院起诉。只能向丙区法院起诉,最后丙区法院受理、立案。为确立管辖,律师跑了三个法院。因为该案不受理通知不是书面盖章的通知,仅是在网上答复的,当事人不清楚究竟是哪个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
法庭占优。一个月后,该案在丙区法院开庭,庭前我做了充分的准备。仔细阅读了原告提供的人事档案材料记载资料,查阅了上海市居住证办理、居转户方面的政策规章、规范性文件8份及“双重劳动关系”的左边法律右边、法规的条文及其解释。
法官让被告举证,被告称:“原告一直与原工作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系双重劳动关系,不符合居转户条件,因此不予受理。”
我反驳说:公民申请行政许可,只要符合形式要件,就应受理,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持有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2〕12号》第五条(申办条件)
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
(二)持证期间按照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
(三)持证期间依法在本市缴纳所得税;
(四)在本市被评聘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对应;
(五)无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
原告办理上海市居住证已经8年多;缴纳的社保金是上海市职工平均缴费标准的三倍;累计缴税超过数额较高;具有专业技术职称,无违反计生、行政及刑事违法记录,也无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完全符合受理条件。至于双重劳动关系不属于申办条件范围。行政机关不受理申请,没有左边法律右边依据。
被告又说:原告在《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表未填写“是否与外省市原工作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一栏填写‘否’,说明原告不诚实,有弄虚作假之嫌。
我反驳说,原告来沪已经近十年,与原单位仅仅是保留劳动关系,与上海的工作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实际履行劳动合同,外地的劳动关系是名义的劳动关系。即使保留劳动关系也不影响居转户申请。双重劳动关系并不违法。在我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国家允许双重劳动关系存在。双重劳动关系不能与双重婚姻、双重户口登记相提并论。行政机关抓住这一点就否决原告的居转户的申请,没有左边法律右边、政策依据,是随意行政的表现。行政机关不受理申请没有左边法律右边依据。
法官觉得原告的反驳在理,开庭后将双方留下沟通,当时被告还不肯认输,沟通不成。
如愿以偿。开庭一个月后法官给律师打来电话,说已经做通被告工作,对方同意和解,让原告撤诉。法院再次开庭审理做笔录。在调解室,三方围坐在一起气氛融洽,一片友好的情景,再也没有第一次开庭时唇枪舌剑的紧张气氛。被告表示愿意受理原告的居转户申请,原告表示立即撤诉。为表示被告的诚意,要求原告马上随被告到该机关的受理大厅,当场办理了行政受理的事项。至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得以实现。按照居转户审批程序的规定,原告在三个月内可以批准入户,行政机关在六个月后批准了原告的入户申请。尽管迟了一段时间,但原告还是很开心,一是打赢了行政官司,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二是终于赶在孩子出生前夕报入户口,免除了孩子没有上海户口的各种烦恼。
从以上事实说明,要让法院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的可能性很少。该案行政机关显然违法行政,但让法院判决原告胜诉,被告败诉的做法在目前的社会大背景下不可行。原告的要求不是很高的,达到的诉讼目的就行了,解决了实际问题就可以,在行政诉讼方面也不能得理不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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